制片人备用金借款能否列入影片项目成本?

【原创】文/汐溟

影片项目决算后若投资款仍有盈余,应按投资比例予以退还。决算制作成本时,一方当事人要求将制片人备用金借款作为项目成本在投资款中扣除,另一方不予认可,前述争议应如何解决?


约定

甲、乙签订影片联合出品合同,约定乙负责剧本创作、影片的筹备、拍摄、后期制作及报审,投资由甲负责,分期向乙支付。影片项目相关的合同由乙对外签订。影片项目决算后,未使用的投资款,乙应在决算完成后三日内,退还甲方。甲方联系人为丙,其有权在影片中署名为制片人。


履行

甲向丙转账30万元,备注为制片人备用金借款。

争议

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对影片项目进行清算,甲主张其对丙支付的30万元应该作为项目支出,列为已产生成本,计入投资款中。乙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该笔支出并非项目费用。


评析

甲向丙支付的30万元制片人备用金借款能否列入项目费用,能否作为已使用投资款?对于该问题,本文认为可从参考如下因素评析:

首先,甲是否享有投资款使用及支出的权利。甲乙双方合作拍摄电影,对于资金的管理权,双方存在约定,应该按照约定的权责来执行。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投资款,乙负责影片的筹备、拍摄、制作等事务,且对外的合同由乙名义签订。因此,对于影片项目的投资及资金,乙享有管理权,有权决定资金的支出。甲不负责前述事务,甲无资金的管理权,无权决定资金的使用和支出。甲向丙支付30万元,无论该支出是何种性质,均无合同依据,即便其目的是用于项目支出,也损害了乙的财务管理权。

其次,甲的支出行为影响的是乙的权利。乙对该行为的态度较为关键。若甲在支出前曾与乙协商,获得了乙的同意,或支出后曾告知乙,乙表示认可或未持异议,说明双方对该支出形成合意,甲的支出行为具有合同依据。但该案中,甲并未与乙协商,清算中乙对此又明确不予认可,致使甲的支出行为缺乏依据。


再次,从款项的支出对象看,丙是甲方职员,是合同约定的联系人,基于合同约定,可以署名为制片人,但由合同约定可知,甲不负责影片的筹备、拍摄及制作工作,不具体运营影片项目,丙只代表出品方享有制片人署名,但不负责制片工作,也不履行制片人职责。既如此,丙收取项目费用缺乏合理性。

第四,从款项性质看,甲向丙支付的30万是备用金借款,具备预支、借款的性质,需要与丙核销账户,如丙能提供证据证明前述款项用于影片项目,能提供项目相关合同、转账记录及发票,则可证明丙预借的备用金已用于项目支出,无需退还;若丙无法证明,则丙基于借款的性质,已收款项应予退还。


最后,存在两种可能,基于两种可能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第一种,若丙能举证证明30万款项已实际用于影片项目支出,因为甲无财务支出权,在乙不予认可的情形下,该笔支出由甲独自承担,不可纳入项目成本,但甲无权向乙主张退还的权利;第二种,丙无法证明款项已用于影片项目,则丙需退还甲,甲对丙享有30万债权,尽管乙不认可,但因并未支出,甲无实际损失;丙只是退还已收备用金,也无损失。

                                                                    

相关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7430号民事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398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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