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预付费用与偿还费用有何区别?
【原创】文/汐溟
委托合同中,对于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委托人负有两项给付义务,即预付费用和偿还费用。二者有何区别?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预付费用与偿还费用,本质上均为费用,均因委托事务的处理所支出,并非委托人所得的报酬。委托人是委托事务处理结果的最终承担者,法律不苛求受托人在执行委托事务时遭受财产上的损害,故为处理委托事务的支出,应由委托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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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费用,是处理委托事务所需要的正常支出,该费用的支出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受托人既不因处理委托事务而遭受损失,也不可以收取预付费用的方式获益。受托人的获益应以报酬的方式取得。委托事务处理完毕,若委托人预付的费用有剩余,受托人应返还委托人。
偿还费用,是处理委托事务时,预付费用已经用尽或不足,但处理委托事务又有必要的支出,若不支出该费用,委托事务无法完成或对委托事务的处理有害,为委托人利益计,受托人先行垫付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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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偿还的费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具备关联性,垫付的费用与事务的处理密切相关,依据交易习惯判断,该支出实属必要,或者若无支出,对委托人有损害后果;
第二,合理性,垫付的费用金额较为合理,符合一般的标准,未显著超出通常的水平;
第三,受托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垫付费用的目的是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垫付费用后应对委托事务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符合委托人利益之目的处理委托事务,无懈怠或过错。
实务中,委托人预付的费用,受托人有统一的调配权,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应以收取的预付费用支出。若预付费用用尽或者委托事务的处理需要的费用超出预付费用时,垫付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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