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出品方发出解除通知后一起参与审片,解除通知是否被撤销?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合作拍摄影片,合同约定一方享有解除权。该方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后,合同的效力终止。如果该方当事人此后又参与影片项目,是否表明其撤销先前解除通知,表达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

甲乙合作拍摄影片,并约定甲在特定事由下享有约定解除权。履行中约定解除事由发生,甲向乙发出解除通知。此后,乙邀请甲一同审查影片的剪辑版本,甲也应邀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影片完片后,甲与乙一起与发行方协商,确定发行方案。但上映前,甲诉请确认解除通知的效力,主张合同已经解除。

通说认为,解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作为一般规则,不允许撤销的意思表示,实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盖因解除的意思表示生效即已生解除的效果。当然,如经相对人同意,自然也可以撤销解除的意思表示,但其撤销的效果,不得对抗第三人(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666页)”。解除意思表示不得撤销主要是为保护相对方的权益。解除权人向相对人发送解除通知,相对人信赖该通知的效力,认定解除权人已有终止合同关系的决心,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放弃合同权利,合同对其已无拘束力。相对人基于解除通知的信赖,可能对合同做清算处理。以影片发行合同为例,如果授权方向被授权方授权影片院线发行放映权,并收取授权费。若被授权方向授权方发出解除通知,授权方基于通知效力,认定合同已经解除可将影片院线发行放映权授权给第三方。第三方行使发行权完成院线发行后,影片的院线发行权已经用尽。此时如被授权方向授权方作出撤销解除通知的表示,因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撤销的表示不具效力。

该案中,约定解除事由发生,甲向乙发出解除通知,该通知能够产生解除的效力。乙邀请甲一同审片,表明乙不同意解除合同,基于双方合作拍摄影片的关系,甲也有审查影片成片并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利,乙邀请甲一同审查实际上是向甲发出是否仍行使合同权利的要约,甲接受乙的邀请参与审片即以实际行为作出承诺,表明自己将继续行使合同权利。甲的该行为视为撤销先前的解除通知。此后与甲一同处理发行事宜,又加深了该种表示。因此,自甲参与审片时,其已撤销先前解除通知,合同的效力再次恢复。在解除通知已经被其撤销的情形下,甲诉请确认解除通知的效力已无法律依据。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4468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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