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授权期内完成影片的发行,宣发合同终止,解除已无法律依据但仍可追究违约责任

【原创】文/汐溟


影片委托宣发合同中约定有授权期,宣发方应该在授权期内完成影片宣发,在该授权期内享有发行权。授权期届满或者发行完毕,合同均会终止。若履行期间宣发方存在违约行为,终止后片方均可追究其违约责任,不受解除或终止影响。

甲乙签订《宣发合同》,约定甲授权乙独家享有影片院线发行放映权。乙的代理发行放映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后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甲诉请解除《宣发合同》。甲提起诉讼时,影片已经完成院线发行并下映,且授权期已经超过一年。此时甲提出解除诉请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本案影片已经下映,合同约定的授权期限已经届满,《宣发合同》已履行完毕,故法院确认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再确认合同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


债权债务终止是继续性债权债务关系自终止之日起向未来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债务人也无须再履行债务。债务已经履行又被称为清偿,是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债务已经履行”是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实施给付行为,使债之目的得到实现。合同解除以合同的有效为前提,即当事人仍要继续履行债务,仍然享有债权。终止的合同中当事人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效力已经消灭,因此,合同解除的对象不包含已经终止的合同。

甲诉请解除的对象是影片《宣发合同》。《宣发合同》是双务合同,该合同的终止,应是双方的债务均已履行完毕,而非单指乙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若只有一方债务履行完毕而另一方仍有债务未履行,合同仍然有效。分析债务履行是否产生债权债务终止的效力,需要对合同约定的义务及其履行情况做双重考察。


《宣发合同》中,甲的主要义务是向乙出具授权,该授权不得存在瑕疵,乙的主要义务是在一年授权期内完成影片院线发行放映。在委托或授权发行合同关系中,授权期是合同效力的基础,授权期结束,被授权方对影片享有的发行放映权终止。被授权方应该在授权期内完成发行,授权期具有履行期限的性质。结合委托授权宣发的合同性质,授权期也有效力期的特征。授权期结束,合同效力期也终止。从实际履行情况看,乙也在该授权期内完成影片发行。

所以,在合同已经终止的情形下,解除合同已无法律依据。影片宣发合同有授权期的限制,同时以发行完成为目标,若影片在授权期内完成发行,合同已经终止,当事人虽不能解除合同,但并不妨碍其追究履行期间违约责任的权利。即当事人诉请解除并非目的,寻求损害赔偿才是其目的,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依然有权对履行期间的违约行为追究违约责任,在这个意义上讲,终止或解除并无实际影响。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5832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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