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投资中,保底兼按比例分配的投资模式该如何定义?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在电影投资合同当中,存在一种投资保底分成的投资模式,即出品方向投资方保证该电影投资的收益不低于若干百分比,当实际发行收益高于投资成本的若干百分比时,投资方按照投资份额占比获得投资收益,当电影发行收益低于此收益或产生亏损时,出品方将予以补足,以保障投资方的稳定收益。此种投资模式即为保底分成的方式,此种方式的目的通常在于使得出品方在电影拍摄制作阶段能够及时融得足够的资金,以保证电影按计划顺利推进。对于投资方而言,此种投资模式大大降低了其投资的市场风险,而将风险主要转移至出品方的履约能力上。

我们知道,有时候单纯的保底收益投资模式可能会被定性为借款性质,即名为投资实为借款。但在单纯的保底之外,还约定一定条件,当条件成就时按照投资份额占比进行收益分成的方式,又区别于典型的借款关系,因为对于投资方而言,收益是不确定的。我国《民法典》对借款合同的定义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由此可见,借款合同的核心在于到期还本付息,有时可能仅还本无须付息。但不论如何,其收益应当是有确定的计算依据的,而不是对标不确定的市场行为收益。

因此,本文认为,若在合同当中约定了依据电影发行情况分配收益的,此种投资收益模式即便存在保底的承诺,亦不应轻易将其理解为借款合同的性质,但不视为借款合同,并不影响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来约束各自的权利义务。在此种情形下,大多时候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据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由各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严格履行,若某一方违约的,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

甲公司与自然人乙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协议约定,乙投资300万元参与某部电影制作,甲公司确保乙的年回报不低于20%,到一年期时,如乙对应的该电影发行收益超出20%,则乙按照实际投资比例参与分成,否则甲公司按照投资年回报的20%将本息共计360万元返还给乙。


合同签订后,乙按约汇付了投资款。但该电影上映后,发行业绩惨淡,严重亏损,后乙向甲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将返还本息。但甲公司拒绝退还,遂成讼。

法院认为,依据投资协议的约定,甲公司应当按约向乙公司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现由于电影出现亏损,则乙按照实际投资比例参与分成的条件并未成就,同时,甲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将本息共计360万元退还给乙。


该案当中,法院对于投资协议以及投资款的性质并未进行严格的划分,而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按照合同约定对投资款及收益的分配进行调配。

在笔者代理的另一起案件当中,也涉及到类似的问题,该案的判决结果亦与此相同,即遵照合同的约定,对投资人的投资按保底收益返还。不同之处在于,在笔者代理的案件当中,电影尚未上映,究竟依据何种收益模式分成实质上尚未确定,但其主要原因在于出品方始终无法推动影片的发行上映,属于根本违约,于此种情形下,投资方仍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的保底收益方式获得发行收益。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3民终7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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