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的基本性质与主要特征是什么?

【原创】文/汐溟


在《如何以合伙合同为切入点在影片上映后挽回投资损失?》一文中,笔者提出在影片上映后,以合伙合同为依据,可以主张清算并要求退还部分投资款。事实上,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即便影片未上映,影片投资人具备合伙人身份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前提是影片投资合同或者电影收益权转让合同可以被认定为合伙合同性质。合伙合同是《民法典》新创设的合同类型,对合伙合同如何认定和理解,尤其是如何从合伙合同角度来处理电影投资类合同纠纷,目前尚无案例,仅处于学习和探索阶段。本文尝试分析合伙合同的基本性质和特征,以便影视投资者及相关从业者加深对合伙合同的认识。

合同性质由合同内容决定,内容不同,性质便不同,不可一概而论。影视投资类合同包含诸多类型及范畴,性质各异。有包含版权共有在内的合作创作合同,也有投资份额转让合同。有些具有典型的合伙合同性质,对其纠纷的处理,当然可以适用《民法典》对合伙合同的规定,影片的联合出品合同便具有合伙合同的基本性质。有些则没有那么典型,具备合伙合同的特性并不明显,虽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典》对合伙合同的规定,但可以参照适用。总之,两人以上投资电影,多少都会有合伙合同的某些痕迹,对投资方而言,合伙合同的认定有重要意义。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具有组织性和契约性的双重特征。合伙以组织体为存在常态,但契约型合伙在社会经济中也普遍存在。并非只有组织形态的、持续经营的关系才是合伙,这并非合伙的本质特征,契约型的关系,并不包含组织形态,也非以追求持续经营为目标同样属于合伙。合伙的本质属性是为共同事业的目的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组织型合伙的典型形态是合伙企业,契约型合伙容易被忽视,应根据合同内容具体判定。“实现共同的事业目的,是合伙最显明的特征,共同的事业是各合伙人追求的目标。……共同的事业既可以是营利性、长期性的活动,如成立合伙企业进行商业经营;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短期、临时的活动,单纯为共同的兴趣、爱好、理想,从事学术、艺术、文化交流活动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735页)。”

“共同的事业”较为抽象,但确是合伙合同的基石,应该全面、深入理解。台湾的林诚二教授认为,“所谓共同事业,系指该事业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利益而言,故其成败,对于任何一合伙人均有利害关系。故共同事业之经营,则为合伙人之共同目的,必须具备此一要件,始得成立合伙,否则即非属合伙契约,仅能称之为出资契约,属无名契约性质(林诚二著:《民法债编各论(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4页)”。共同的事业实为合伙合同的核心要素。同为出资行为,无共同事业则是投资合同,有共同事业则是合伙合同。以合资买房为例,如二人共同出资购置房产,如房产系用于酒店经营,则为合伙合同,若仅为自住,则并非合伙合同,仅为普通的共同投资关系。

合伙合同应当包含出资条款,为共同的事业应该共同出资,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合伙合同的必要条款。若缺少出资条款,合伙合同应不成立。如果约定以劳动或技术入伙,并不投入资金,是否仍为合伙合同?尽管合伙合同的法律定义中未将出资作为必备条件,但本文持严格立场,货币出资是核心内容,缺之不可。

利润分配,亏损的承担是仅次于出资约定的重要条款,其对应的是合伙合同中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部分。盈亏共担是合伙合同的基本特征,这应该是区别于借款合同的最明显标志。既然事业是所有合伙人共同的,如果成功则应该是所有人的成功,失败也是所有人的失败。对最终结果的承担,所有合伙人具有一体性。


尽管合伙合同还有其它的规则,但上述内容无疑是最重要的,属于合伙合同的核心元素,对认定合伙合同的性质具有最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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