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对后期制作约定标准,如何确定工作成果是否合格?
【原创】文|汐溟
调色、特效等工作需要智力创造性,工作者以自己的美学观为基础,结合委托方的需求来完成工作。受审美情趣的影响,对此类工作成果的评估有一定的模糊空间,这为委托方对工作成果的验收带来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为合同履行埋下潜在隐患。通常情形下,此类合同一般要求工作者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如调色、剪辑、特效或剧本等,同时工作者要交付成果,基于工作成果,工作者索取报酬。因此,此类合同具有承揽合同的性质。工作者为承揽者,委托方为定作者。对于交付的调色、特效等智力性工作成果,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定作方的异议、否定甚至完全拒绝验收。因为定作方属于甲方,合同及商业地位均属强势,而认定是否合格的话语权又往往掌握在甲方。验收与酬金直接相关,决定着承揽方的经济权益。通过验收对承揽人至关重要。如有异议或否定,如何评价其合理性、正当性便很有必要。若因欠缺合理性、正当性,则定作人的异议或否定便不能成立。本文结合笔者经验,提出认定如调色、特效及剧本等智力工作是否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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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不久前庭审。该案中,笔者的委托人为一部影片提供调色和特效制作服务。委托人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后,对方提出很多修改意见,拒绝验收,同时也拒绝支付报酬。对于工作成果是否合格,双方存在分歧且无法协调。
首先分析对方的观点。对方否定笔者委托人工作成果的依据比较独特。对方没有验收调色、特效等工作的能力,只有向其他从业者咨询,其咨询的对象是一家后期制作公司,咨询的方式也并非“正规”、“严肃”的委托,而是普通的咨询,要求其给出建议。易言之,即便这是专业的评估鉴定,也有公益和无偿性。建议的给出方式并非书面,甚至不是当面,而是简单的电话沟通。给出的意见当然是否定性的,但否定的理由并未详细阐述,只是告知个别镜头应使用抽象派手法,而笔者委托人选用的是写实手法。概括地讲,是其在个别镜头上与笔者委托人有不同的美学观点。而对方当事人完全采纳了咨询而来的观点,并基于该观点否定笔者委托人的工作,拒绝支付报酬。具体而言,对方当事人认为笔者委托人有六个镜头的调色存在质量问题,两个特效镜头不符合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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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委托人的主要抗辩观点主要有三:
一、就专业问题,提出专业性的反驳意见,坚持自己的观点;
二、同行相轻,在各个行业都存在,同行对同行的批评意见甚至是诋毁在情理之中。基于特定立场,给出的建议没有可信度,不该作为依据;
三、对方收到工作成果后,以其为基础,可以以更低的价格重做,又无需支付本次报酬,可大幅降低成本。这是其否定、拒绝验收的真实原因。
笔者认为,智力性工作虽然抽象,但并非毫无尺度,实有客观根据可寻,验收或者异议均有据。这些根据决定了验收意见是否诚信、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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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验收标准,无论是调色还是特效,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应该首先审查。无论是美学性的写实手法还是写意手法,合同中是否有过约定?对于否定调色的六个镜头,合同中是否有过约定应该达到何种标准?对于否定的两个特效镜头,合同中要求其应该依据剧本制作,但剧本中对特效镜头是否有明确具体要求。概括地讲,合同问题,应该以合同为依据。如果定作人否定承揽人工作成果的质量,那么质量的认定应该有标准。这个标准首先应该有合同依据。无论是调色还是特效,其验收标准均应该有合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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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果制作标准没有合同依据,在制作过程中,委托方是否提出过具体要求。由于是智力性创作劳动,具有高度抽象性,语言或文字可能无法对其作细化描述,其标准也可能无法全部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基于承揽合同的特殊性,定作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具体的要求。如果定作人在制作过程中对调色或特效工作有过要求,承揽人也该引起必要的注意甚至是满足。
再次,具体分析对调色和特效的否定意见,有些意见属于主观性的,有些意见属于客观性的。主观性的否定意见缺乏说服力,不必过度关注;客观性的否定意见,比如不符合技术标准等等,有外在的标尺可比较,应属于重点审查对象。如承揽者在客观性标准上存在问题,说明其并未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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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这三个标准可以作为对智力创作类工作成果的统一验收标准。智力创作性工作成果具有相同特征,均有抽象性,受评估者主体的因素影响很大,主体的审美情趣、知识背景、人生阅历不同,得出的意见便不同。智力创作成果涵盖的范围很广,并不局限于调色和特效,剪辑、剧本及影片承制或定制也可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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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具体的验收标准笔者认为可概括为三点:合同、法律和诚信。一方指责另一方工作成果不合格,实际上是指控其违约。违约以违反义务为前提。而义务的存在则是必备条件。通常情形下,义务的来源有三:合同、法律和诚信。相应的,当事人负有合同义务、法定义务和诚信义务。前述的三个问题与之刚好对应。首先审查笔者的当事人是否存在合同义务;如无合同义务,基于承揽合同的性质,工作过程中,定作人也有提出具体要求的权利,这会构成法定义务;最后,若既无合同义务也无法定义务,此时当事人履行义务便享有一定的自由空间,但仍应该符合诚信的精神。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无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时,诚信便是其底线,只要其符合基本的诚信精神,便不会违约。当然,是否诚信,需结合具体情境和案情而定。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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