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效合同中仅约定制作方应负责全部场次的特效制作,未约定具体范围,个别特效存在问题如何认定违约?(一)
【原创】文/汐溟
特效制作合同中约定制作方应负责所有场次的特效制作,在语义上可解释为所有特效的制作都应由制作方负责,或许是基于这样的思维,委托方不再于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特效工作范围,“所有”即是所有,即已涵盖一切,无需再明言。如此高度抽象概括性的约定,对委托方显然有利,这足以使其可将任何能被定义为需要特效的工作均纳入制作方的工作范围。但从制作方视角视之,如此约定为其工作必然带来障碍,特效工作制作方能够提供,但哪些主体或哪些部分需要特效,合同中没有约定,虽然用“所有”来涵盖工作范围,但仅凭“所有”显然不能指明具体的工作方向。尽管依据制作方的行业经验,其能够推断出委托方的整体需要,对宏观方向会有大概的认知,但无法做到足够细致、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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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影视后期特效制作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承揽合同的性质。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制作方是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来完成工作,制作方的工作是为了满足委托方的需要。如果委托方的要求或指令不明确,制作方根据自己的理解开展工作,很难令委托方完全满意。如果因为工作内容的指向不明确导致制作方交付的工作成果质量存在问题或基于其他原因产生不被验收的后果,应属何方的过错?制作方是否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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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签订后期特效制作服务合同。约定甲委托乙担任电视剧的后期特效制作公司之一,负责该剧CG特效方面的前期筹备,以及剧本中部分场次的CG特效制作。就制作内容,合同约定乙负责该剧CG特效制作的内容为前五集剧本中全部场次的CG特效制作,及剧中出现的猴子小灰、水麒麟、黑水玄蛇三个动物的CG特效制作。就付款条件及进度,合同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向乙支付300万元,乙制作完猴子小灰、水麒麟、黑水玄蛇三个动物的建模工作,以及五集剧本中的两集特效制作量,并得到甲认可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支付300万元。签订后,甲共计支付特效制作费600万元。乙交付的CG特效制作工作量为125分钟2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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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主张乙构成违约,认为乙交付的工作成果数量、质量不符合播出标准。甲委托乙制作前五集剧本中的全部场次的CG特效以及整个电视剧中出现的猴子小灰、水麒麟、黑水玄蛇三个动物的特效,但乙交付的工作成果数量并不能满足电视剧播出应有的特殊数量,不能达到足以支持电视剧正常播出的水平。其亦未根据本剧的特性进行后期制作,如建模不符合要求、人物头套纱边未擦除、角色打斗无光效、穿帮镜头未修复等,导致经常性返工,最终交付的特效镜头部分仍无法达到特效行业的制作标准,更无法达到播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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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对乙该项违约的指控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合同约定的乙的工作内容中包含剧中出现的猴子小灰、水麒麟、黑水玄蛇三个动物的CG特效制作,且乙制作完猴子小灰、水麒麟、黑水玄蛇三个动物的建模工作是甲支付300万元制作费的条件之一,但乙的建模却不符合要求,存在质量问题;第二,合同约定乙负责该剧前五集剧本中全部场次的CG特效制作,但却出现人物头套纱边未擦除、角色打斗无光效、穿帮镜头未修复等问题,应该完成的特效工作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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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一分析。关于甲指控的第一个违约行为。涉案合同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向乙支付300万元,乙制作完猴子小灰、水麒麟、黑水玄蛇三个动物的建模工作,以及五集剧本中的两集特效制作量,并得到甲认可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支付300万元。依据该约定,甲支付第二笔制作费的条件有三:猴子小灰、水麒麟、黑水玄蛇三个动物的建模工作完成;两集特效制作量;甲对前两项工作认可。履行中,甲共计支付600万制作费,对应付款的第二个进度,即甲向乙支付了第二笔制作费。该行为表明甲认可猴子小灰、水麒麟、黑水玄蛇三个动物的建模工作,对该部分工作已经验收确认。在已经认可的情形下后期再推翻先前意思表示,难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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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参考并改编自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4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终295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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