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溟话娱-第275期 未经影片出品方同意,超预算增加宣发费由宣发方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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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影片出品方同意,超预算增加宣发费由宣发方自担

【原创】文/汐溟

影片的宣发与拍摄不同,受市场影响大,有较强的灵活、不确定性。通常情形下,基于对未来的预估,宣发费预算是既定的,但若市场出现变化,如同档期竞争影片进入等突发情况发生,宣发预算可能会有变化。如果宣发方出于对市场变化的应对、更高票房的期待而追加宣发费,该种追加行为未经对其委托的出品方事先同意,而且超过了既定的预算,若事后出品方对追加宣发费行为不予认可,则超支部分由宣发方自行承担。

理性的电影出品方通常会对宣发事项作严密的规则设计,既赋予宣发方便宜机变的权利,又保留控制权以防止宣发方对该权利的滥用。如本文演绎的案例中,四大投资方共同投资影片,并签订联合投资协议,其中一方负责宣传,一方负责发行。


四方在投资协议中对宣传工作约定为:四方同意,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宣传推广和广告营销工作委托X华公司统筹执行。X华公司负责草拟整体的宣传推广方案,经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具体实施。影片宣传推广预算暂定为500万元。宣传推广费用将根据各方一致确认的最终预算执行。由X地公司从投资预算中按需向X华公司拨付,但每份支出须经项目管理委员会书面确认。如有不足,由X华公司垫付并从最后的影片收益中返还,但无论如何宣传推广投入不得超过700万元。

对发行工作约定也大体相同:各家同意委托X地公司负责影片的发行。各方同意影片国内影院发行投入预算暂定为300万元。发行费用将根据各方一致确认的最终预算执行,每份支出须经项目管理委员会书面确认。如有不足,由X地公司垫付并从影片最后收益中返还,但无论如何不应超过400万元。


四方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宣发费用暂定为800万元,最高上限是1100万元,宣发方的财务自由权限为300万元。但应遵守必要的程序:首先,宣发方执行的是四方确认的宣发预算。其次,在实际支出时,每份支出仍需项目管理委员会书面确认。最后,纵使垫付,垫付的宣发费总额不得超过300万元。反之,若宣发方违反协议的程序要求,将构成违约。

而在实际的宣发过程中,宣发方迫于竞争压力,将宣发预算规模扩大至1500万元。只是该预算方案未经四方同意,支出也未得到项目管理委员会的确认,总额更是超出了1100万元上限。


影片结算时,宣发方要求按实际发生的1500万元作为宣发成本,但未获出品方(联合投资协议中四方中的一方)同意,出品方坚持投资协议对宣发事项约定的效力,超支400万元的宣发费没有合同依据,对宣发方擅自超支行为其拒绝追认。

诉讼中,对于宣发方的超支行为,法院也认为增加的宣发费用不应作为成本扣除,换言之,应由垫付的宣发方自己承担,理由为:《投资合作协议》第五条约定,各方同意委托X华公司负责影片在大陆地区的宣传推广和广告营销。X华公司的宣传推广方案,经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具体实施。各方同意将来影片宣传推广投入预算为500万元。该费用将根据各方一致确认的最终预算执行,无论如何不得超过700万元;各方同意委托X地公司独家负责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发行。各方同意将来影片发行投入预算为300万元。该费用将根据各方一致确认的最终预算执行。无论如何不得超过400万元。上述约定系各方对宣发费用的最高额限定,数额明确具体,受托方应当严格执行。合同履行过程中,X华公司与X地公司均未在宣发费用增加前征得X喜公司同意,且X喜公司明确表示不予承认。因此应扣除的宣发费用为1100万元。

因此,虽然情况紧急,但超支增加宣发费还是应获得出品方的事先同意,且应是明确同意,否则若出品方事后不予追认,将会有由宣发方自己承担成本的风险。


本文根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6007号民事判决书(法官郝文婷)整理、归纳、演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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