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口头约定无书面合同,剧本创作合同关系就不存在吗?

【原创】文/汐溟

序言:

剧本委托创作中基于朋友关系,委托方与编剧之间只有口头约定而无书面合同的情形并不少见。当纠纷发生时,该如何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委托方承诺的稿酬有法律效力吗?


案例:

董某(甲方)与李某(乙方)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于2017年4月23日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董某指定某一主题委托李某创作一部网络剧剧本,双方通过中间人沟通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基于信任,双方未书面签署该合同。当日,董某向李某支付了12万元创作费定金。之后三个月李某才交付第一稿大纲和人物小传,且经多次修改,均不令董某满意,于是董某于2018年1月3日,委托律师向李某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委托关系,并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

李某认可与董某之间的委托创作关系,也同意解除委托合同关系的请求,但是就委托事项的完成时间和标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因此对《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内容不予认可。

在民商事类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处理过程中,第一步就是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与否直接影响着后续纠纷处理的方向。


所谓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与合同订立并非一个概念。合同订立是一个动态描述,包括当事人开始接触、具体磋商并最终达成合意的全过程。而合同成立是一个静态描述,强调的是合同订立过程完成后的最终结果,即当事人达成合意这已既成事实。合同本质上就是一种“合意”,而合同的成立则意味着各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各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形式要件就是指合同要具备主要条款,尤其是必须具备三项必要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八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由此可以推断,合同成立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即主体、标的和数量,缺乏任一要素,均有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之后果。


回归本案,我们讨论下案涉两份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第一,双方口头约定的委托创作关系是否成立?第二,双方未签署的《剧本委托创作合同》是否成立?

一、双方口头约定的委托创作关系是否成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的方式有三:书面订立、口头约定和其他方式。实践中,对于书面订立合同的成立一般容易认定,但对于口头约定较难认定。本案董某口头委托李某创作网络剧剧本,李某接受该委托,之后董某向李某实际支付剧本创作费定金12万元。首先,双方口头约定的内容涵盖了合同主体、标的和数量这三项合同必备条款,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其次,董某交付定金,李某接受定金并开始创作工作,可知双方就委托创作关系达成了合意,故双方以口头约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成立。


二、尚未签署的《剧本委托创作合同》是否成立?


首先,《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本条规定的是未签署合同的,合同也能成立的前提是“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本案中,董某仅支付了12万元定金,不能等同于“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故不能以李某接受定金的行为推定《剧本委托创作合同》成立。


其次,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之间通过中间人传递《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版本的事实,说明双方仍在就书面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并未达到如董某所主张的,双方对书面合同内容完全达成一致的订约程度;

再次,《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涉及多个条款内容,李某微信中“我这边没问题,看他那边吧”的表述,不能等同于李某放弃了在书面合同签署前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的权利,故《剧本创作委托合同》未成立,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受该合同的约束。


纵观全案,李某虽然认可《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存在并进行了磋商交涉,但是并不认可合同对创作期限做了约定。同时,董某单方提交的合同版本并未有双方签字,董某也未能提交其他补充证据证明双方就《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内容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因此,在合同形式上有瑕疵,又难以判断双方是否“合意”的情况下,法院判定案涉《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并未成立。


综上, 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是十分重要的,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就不能最终确认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也就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有效。虽然签字盖章是形式问题,合同成立追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如果不能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辅助证明未签署合同的内容与双方合意一致,那么未签署的书面合同不能视为合同成立的依据。

汐溟版权律师,传播影视版权知识,分享影视合同经验。更多文章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汐溟版权律师


本文为作者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分享,影视工业网鼓励从业者分享原创内容,影视工业网不会对原创文章作任何编辑!如作者有特别标注,请按作者说明转载,如无说明,则转载此文章须经得作者同意,并请附上出处(影视工业网)及本页链接。原文链接 https://cinehello.com/stream/137330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点击了解更多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以提升影视行业合同知识水平为己任。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团队主营电影版权/电影合同的仲裁与诉930余篇有关电影合同版权/的原创文章,专业研究电影合同领域,并为多家影视公司及电影人的法律顾问。 如有相关问题探讨,请加VX:ximing-jingjiren
扫码关注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