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优先投资权相关的“优先”、“投资”及“同等条件”应如何理解?

 【原创】文/汐溟


影视优先投资权的概念较为模糊。当事人基于不同的立场往往有不同的认知。那么,影视优先投资权的内涵应该如何理解才准确?


在第十一期汐溟版权沙龙中,笔者曾与学员们讨论影视优先投资权的话题。学员们对影视优先投资权的概念理解存在较大分歧,故而笔者对争议的内涵试做解析,并在小范围讨论,本文为笔者音频转化的文字,供学员及影视从业者参考。

甲是一家动画片投资及运营公司,主要从事动画片的投资及商业运营。乙是一家动画片制作公司,主要从事动画片内容的制作。双方之间签订有《动画项目合作协议》,协议中有一条约定:本协议动画项目的长期合作安排:甲对乙制作的动画片享有优先投资权。显然,对于优先投资权的约定较为笼统、模糊。协议签订后,乙方制作了三部动画片,甲方都参与投资,到了第四部的时候,出问题了。双方在制作费上产生重大分歧,乙方作为制作公司,认为制作费不能低于1500万元,否则达不到预期质量,而甲作为投资方,认为可以承受的最高制作费不能超过1300万元。双方对此进行多轮谈判,一直无果。都已经谈了有十个月了,也没有个结果。项目也不能一直拖着,乙是专业的制作公司,只会制作动画片,别的也不经营。项目拖一天他都有成本和损失,更何况是十个月。最后,为启动项目,减少损失,他选择和第三方公司合作,第三方公司认为该动画片的制作费可达2000万。实际上,第三方与乙方签的合同中也的确约定动画片制作费为2000万。甲方见乙方和第三方合作投资动画片。认为乙方应该优先与自己合作。自己在没有明确拒绝投资的情形下,乙绕开自己和第三方合作,剥夺了自己的优先投资权。因此,要求乙赔偿自己1300万元。

我们思考:乙是否侵犯了甲的优先投资权,是否违反了合同对优先投资权的约定。


这个赔偿1300万是按照项目投资额计算的,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项目投资额计算。


我们设想如果我们是乙,一家制作公司,等了十个月,价格始终不让步,无奈选择其他投资方,这有错吗?


真实的结果是有错。乙方为自己的错误买单,赔了1300万。


影视优先投资权有别于知情权,也有别于投资期限等义务。侵犯知情权,守约方很难证明自己的损失,一般不会有较大赔偿。违反投资期限约定,一般赔的是利息损失。而影视优先投资权的对象是整个项目,换言之是整个盘子。如果盘子赔了还好,如果赚了,而且是爆款,像《哪吒魔童降世》一样,出现了50多亿现象级票房,赚翻了,这个时候享有优先投资权的公司站出来,说这些收益本该属于我的,你赔吧。

赔破产都不够的。


因此,影视优先投资权在合同中慎用,如果用了,那就要明白他的规则。那么,什么是影视优先投资权?该案中判决给出的定义为:乙自愿为甲设定的、在特定条件下对甲制作的动画片享有的优先于第三人的投资权利。该概念的关键词为投资、同等条件和优先。我们逐一分析:


(1)投资:广义非狭义,不是单纯的投资,投资不是只出资或支付投资款,这个投资是建立投资合同关系或投资合作关系。因此,还有其他相关内容:以该案为例,在合作协议中约定:

①甲投资占30%,乙投资占70%。(投资比例)

②甲方拥有本协议合作项目的玩具衍生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再授权的优先权。

③版权商品化运营由甲方独家代理,甲方代理费按30%收取。

④合作项目的发行全部由甲方独家发行。

⑤知识产权由双方共同所有。

⑥按投资比例分配收益。

以上六个条款合计为投资。在影视优先投资权的语境下,投资的内涵应包含这些内容,甚至是更多。


(2)同等条件:

既然是投资权,同等条件=投资款?


我是个收藏家,我收藏了一件宋代汝窑的瓷器,对外出售,老王出价100万,老李出价也是100万,在这种情形下,主要的交易条件都是确定的,老王如果有优先购买权,那老李就不能买,我也不能买。我们注意是交易条件。


交易条件本质上是在一笔交易中,一方交易者所能获得利益,是全部收益减去成本。


投资款只是成本,是交易中的一个元素。因此,严格来说,同等条件应该是同等交易条件,而同等交易条件显然不等于投资款。

以该案为例,甲方投资比例占30%,其获得回报并非仅仅是项目净收益这一项,即不只是按投资比例分配收益。甲还能获得版权运营的独家代理权,玩具衍生品的优先开发权,动画片的独家发行权及动画片共有的知识产权。因此,甲基于其投资行为可以获得全方位的商业利益。其收益丰富且多元。其成本是一维的,只是投资,但收入和权益是多维的。这些丰富的内容构成了完整的交易条件。


(3)优先:

实际上是种选择。相较于第三人有更强势的选择权。该案中,合同约定本条涉及的动画片项目,乙应将故事大纲和二集样片送甲审核,甲审核后确认愿意投资的,应于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直观地理解,就是只要新制作动画片,无论优劣,都先让甲挑,甲挑完之后别人再挑,好的甲拿走,差的别人再过来拿。优先是一种强势的选择权,是一种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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