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期汐溟版权沙龙学员问题回复系列之一——疫情期间国外使领馆迟延认证版权文件的应对方式

【原创】文/汐溟

学员案情:


甲(汐溟版权沙龙学员)为批片公司,乙为西班牙电影公司,甲乙双方签订进口片版权引进合同(国际多版权分销协议)。合同项下影片已经完片,但版权链文件需要大使馆认证。因目前西班牙疫情较为严重,导致版权链文件迟迟无法认证完成,以致甲方影片项目推进迟缓。

学员问题:

双方所签合同中对乙方完成影片版权链文件使领馆认证时间未作约定。值此该国疫情复发严重之际,在发送电子邮件催告多次后无效的情形下,甲方该如何有效推进影片项目。

汐溟观点:

第一,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履行期限,所以首先应该对此予以明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甲方以电子邮件形式催告乙方应视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要求,但笔者不知悉邮件内容,仅能做惯例性推定。严格来说,在合同未对履行期限做约定的情形下,债权人虽然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通常不得给债务人履行期限设限,即单方为债务人设定截止期限,要求其必须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合同责任与过错直接相关,而过错又会在具体案情下综合判定。甲方可告知乙方履行期限的意义,如无合乎标准的版权链文件则无法完成引进报批,进而错失预定档期,而该档期与影片的发行业绩之间又存在直接关系等等。

同时,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下,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本身已经具有确定履行期限的效力。在债务人收到债权人履行催告的通知时,履行期限已经有了计算的起始点,于此时债务人乙方应该履行为版权链文件认证的义务。若乙方怠于履行,甲方作为债权人可以连续催告;若多次催告后乙方仍不履行,则无疑会加重乙方过错。


进口片引进合同的性质决定了版权链文件的认证及交付系国外片方乙方的主要义务,因为这是甲方实现引进影片目的的必备条件,缺之甲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在多次催告后若乙方仍未履行,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不仅在中国在全世界都通用。该原则要求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应该善意地行使权利,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也要维护、尊重相对方权益。欧洲疫情非常严重,各国政府也都加强了社会管控。这势必会影响影片版权文件的认证工作。同样与合同履行相关,甲方所受影响者系经济收益,而乙方所受影响者系人身健康乃至是生命。二者相较孰轻孰重?甲方应对乙方的困难及境况予以理解并保持适度的容忍。


第三,若甲方自身也有困难并迫切需要推进项目,建议变更沟通方式,应以正式的商函取代电子邮件。若商函仍无效果最后可选择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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