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溟话娱-第75期 签订专有合同后,著作权人不能向侵权人主张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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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专有”合同,著作权人无权向侵权人主张经济赔偿


文/汐溟


问:汐溟老师,我们今天来探讨这样一个案例,一名小说家,将小说在某中文网发表,并与该网站签订了合同,将包含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多项著作财产权专有许可给该网站。后某电影公司未经该小说家的授权,将其在某中文网上发表的小说改编拍摄成电影并发行。小说的作者能否起诉该电影公司侵犯著作权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答:你的问题是签订了专有使用权合同后,如有侵权,作者还能否起诉并主张损害赔偿?


问:是的。


答:签订著作权专有使用权合同后,著作权人的身份并未改变,权利主体并未转移。因此,若发生侵权,著作权人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起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也规定,著作权人将专有使用权授予他人,对于发生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专有使用权、著作权人均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因此,小说作者仍有起诉资格。


问:既然有起诉资格,那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了?


答:这个恐怕不行。


请求经济损害赔偿的前提是权利人遭受了经济损失。


专有使用权合同本质上是著作权许可交易,通过交易,著作权人获得了高额的报酬,而被许可人获得了专有独占权。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已经通过许可证交易的形式实现。此时若发生侵权,真正的损失承受者是专有使用权人,因为其支付高额报酬成本所获得的独占、专有的市场地位被动摇,交易目的无法实现,该笔交易的市场利润也被降低。所以,真正的经济损失承担者不是著作权人而是专有使用权人。


真正有损失的是网站而非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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