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溟话娱-第72期 广告片是作品还是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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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片是作品还是制品?


文/汐溟          


问:汐溟老师,广告片是作品还是录像制品呢?如果是作品,又属于哪种性质呢?     


答:我认为应该是作品而非制品。


问:作品和制品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答:独创性。依据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而制品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客体,属于邻接权的保护对象。


问:学界有相关的定义吗?


答:王迁教授就认为,邻接权是不构成作品的特定文化产品的创造者对该文化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制品与作品的最大区别是独创性不足。


问:一般的录像制品和广告片有什么区别,都有画面和声音,这里的独创性的差别该怎么认定?


答:主要是制作方法。根据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广告片属于视听作品,在修改之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制作方法和流程与制作电影相似,因此可以归入影视作品的范畴。


问:有法院对广告片的法律性质进行过认定吗?


答:因广告引起纠纷的诉讼很少,在我的印象中有过一起,二审法院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就认定“广告片是以一定的脚本为基础,通过画面与声音的衔接共同表达特定的主题内容,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问:懂了,广告片是作品


答:不能绝对化的理解,要以摄制电影的方法来拍摄,要有独创性,这是核心要件。


问:好的,谢谢,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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