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方与之前的编剧解约后,若电影的桥段、台词、人物塑造、运镜等内容使用了之前编剧的独创性内容,是否侵犯之前编剧的署名权?还是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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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观点:

这主要取决于编剧与委托方或聘用方之间在合同中对此如何约定,即对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是否做出过明确约定。如果双方有约定,则依据约定,若未约定,则依法定。


若双方约定在解除后,已经支付的稿酬无需退还,已经交付并验收确认合格的作品版权由委托方享有,则委托方在解除后使用并不侵权。


若未作约定,原则上恢复原状,版权应归作者享有,委托方不能再用。但即便是再用,也未必构成侵权。主要看在先剧本是否具有独创性,如果具有独创性,而委托方在合同解除后仍使用,将构成侵权,而如果不具有独创性,则不构成侵权。


当然,也要看剧本元素的性质,人物小传、故事大纲通常过于概括,属于思想的范畴,一般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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