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溟版权律师-电影合同漫谈第156期-电影溢价投资合同中如约定投资方享有版权,投资人应当有审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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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有权向转让方提出审片要求,既然同为投资人及版权方,对于影片质量自然有权监管,如影片艺术水准差,投资方自然有权要求修改或重剪。若转让方不同意投资方看片或不接受投资方对影片意见,投资方有权拒绝出具授权书。
如果转让方对前述问题无任何反馈,则作为影片版权方有权向影片其他关联方发送商函,对于其他影片关联方的信息,诸如“猫眼”等平台均有展示,投资方可告知其他出品方、投资方自己投资及版权方身份及与转让方签约事实。
最后,如全无回应或反馈,则可对各方侵权行为问责。
事实上,通常第一、二步便可维护投资方权益。投资合同中之所以不会出现按投资比例共有版权条款及其相关约定,就是因为转让方熟知个中利害及后果。例外情形的发生或是因为转让方疏忽大意或是其认定投资方对该条款含义无知。当投资方以该条为武器,问题大多较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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