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溟版权律师-电影合同漫谈第151期-电影溢价投资合同中如约定投资方享有版权,纠纷发生时版权条款应该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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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小额投资人的溢价影片溢价份额转让合同中通常不会约定投资人享有影片版权。绝大数情形下,该类合同中转让方只赋予投资方发行收益权,即按照投资比例享有发行收益。少数情形下会约定投资人享有署名权,该署名权通常为片尾署名,且署名方式也有限制。约定投资人按比例享有影片版权的情形极为少见。如果合同中有此约定,而投资人发现影片过度溢价,且知情权难以保障,在数次沟通乃至发函后转让方均拒绝披露与影片项目进展相关的信息,合同既未约定投资人享有解除权,即便约定解除权行使条件也未成就;投资人也无法行使法定解除权,因为披露义务并不具有主要义务的性质,对其违反较难认定为会导致投资方合同目的落空。退一步讲,纵使此时投资人发现诸多“受骗”迹象,在无充分证据证明转让方违约的情形下解除合同并主张返还投资款的诉讼或仲裁,不但对律师水平要求高而且也要承担不利的风险。所以,若不解除能维护自身权益则为投资人上上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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