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溟版权律师-电影合同漫谈第143期-进口片发行权转让合同中转让方义务群分析
【原创】文/汐溟
如果将合同视为有机鲜活的生命体,则合同目的是其灵魂,合同性质是其骨架,而合同义务则是其血肉。对合同问题的剖析,应先定灵魂(合同目的),后寻骨架(合同性质),最后析血肉(合同义务)。血肉的位置不同,对生命机体的影响和作用也就不同。通常,合同是由义务体系构成,该义务体系又可称为“义务群”(王泽鉴教授语),但诸义务在该义务群中的地位并不相同,有轻重之分,对其违反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迥然有别。如果说合同性质的主要作用在于区分法律适用(如同一个电影投资合作合同,定义成合作创作合同还是定作承揽合同有重大区别。因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承揽合同的规定,定作人有法定解除权,而在合作创作合同中则没有,纵使承揽合同中未约定解除条件,当事人仍可依据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而合同义务性质(主要是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的区分)的认定则同合同解除权及抗辩权直接相关。![]()
笔者在《进口片发行权转让合同的性质分析》一文中对进口片发行权转让合同的性质进行了分析界定,本文主要讨论该类合同项下义务群类型化的划分及其性质问题。
通常情形下,进口片发行权转让合同中会有如下条款以确定转让方义务,该类义务统称为义务集合或义务群:![]()
一、转让方对所转让的版权应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利瑕疵;
二、在约定的条件成就后,如合同生效后、第一笔转让款支付后或者转让款足额支付后等,版权由转让方移转给受让方;
三、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版权链文件;
四、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无水印光盘及其他用于宣发的必备物料等;
五、协助受让方向中影或华夏申请引进指标;
六、协助受让方向国家电影局申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七、协助受让方同影片国外版权方沟通;
八、对于影片在国外的宣发信息及时向受让方反馈,或者在受让方需要时向其提供;
九、协助受让方获得影片的相关署名;
十、收到转让款后提供增值税发票;
十一、保密,禁止泄露影片重要信息;
十二、不得再向第三方转让发行权或者将合同项下权利另行授权给第三方;
十三、若遇到侵权情形,应积极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影片权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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