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溟版权律师-136期-进口片发行权转让协议中的投资确认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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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片发行权交易过程中,国内引进方从国外版权方处购买进口片的发行权后,为获取更高的商业利润,会将发行权向其他主体转让,从而形成进口片发行权的二次交易。因为是发行权的二次流转,受让方通常会要求转让方对所转让的发行权作出较为严格的瑕疵担保责任,即转让方应对其所转让的发行权具有真实、有效的处分权利,更有甚者,为规避风险,受让方要求转让方提交由进口片国外版权方出具的《投资确认函》,明确承认转让方所转让之发行权的真实性,并以此函的存在作为发行权转让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然而,受限于各种商业因素,转让方未必能实际提供此类确认函;而为了能节省申报进口配额的时间,受让方通常对此类确认函也不会过分苛求。当受让方按转让协议支付转让款,而转让方却未提交确认函时,发行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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