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对分集大纲的验收权不可滥用,异议应有合理依据(下)
由裁判的基本要点可知:第一,分集大纲作为受托的工作成果,有其自身的特点,即不同于剧本,分集大纲并非完整细致地表达故事情节,仅仅是故事框架及情节走向的粗线条勾勒,具备宏观性和概括性。鉴于此,评价分集大纲是否合格,主要判断其故事结构是否完整,情节脉络发展是否顺畅,而非男主角在每集中出现的戏份;其次,剧集中有众多人物,不同的人物也有不同的故事走向,分布在每一集中表达的侧重点会有差别。男主角是全剧的中心人物,在剧本及分集大纲中戏份自然最多,但并不意味着平分到每集中都有最多或者较多戏份。即便是剧本及实际拍摄出的电视剧,也并非每集都有男主角戏份,这是电视剧创作的内在规律。所以,部分剧集中没有男主角戏份并不能表明分集大纲不合格。只要所有分集大纲所体现出的故事结构完整,叙述舒畅,情节安排合理,分集大纲便可推定合格。![]()
严格来讲,作为委托创作的工作成果,分集大纲是否合乎委托方的期待、是否验收确认属于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对此应该享有较充分的意志自由。第三人并非委托人,较难认定委托人心中对工作成果的设想,对其验收及异议也不便干涉。但当纠纷产生不得不对其裁判解决时,又必须确定评判标准。就分集大纲而言,可概况其标准如下:第一,形式标准,如分集大纲的交付期限、交付集数、字数要求、交付形式等,另外,委托方的验收期及验收方式也属于可审查的形式标准。易言之,综合双方的立场,合同对分集大纲相关的确定性的约定及限定都可作为形式标准予以审查。其次,内容审查。分集大纲有其内在的性质及规律,对于是否合乎委托方期待应主要根据分集大纲性质确定。进而,分集大纲的创作也有其行业惯例,也为评判其是否合格提供标尺。
权利可以使用但不可滥用。商业交易的关系中,对于编剧委托合同是否履行受很多因素影响。如项目启动后后续资金无法进入,导致项目因资金不足而中途夭折;政策变化或者审查变化,原有的题材不易备案或审查通过;市场变化,同题材同类型的作品均爆冷等等,都可能影响委托方继续推进项目的意志。这些因素及变化本是委托方应承担的正常的商业风险,与剧本创作合同及编剧无关,但却可能间接影响到编剧的权益。如果委托方希望终止项目,拒绝验收编剧的工作成果不但可以及时止损,也是停止项目的必然要求。![]()
工作成果是否合格尽管认定标准主观性较强,但不可随意异议、否定。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行为的基本规则,要求当事人在处理自己与他人利益时应该追求均衡,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也应尊重他人利益。如果分集大纲或者剧本是否能被接受完全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若该意志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必会使编剧的合法权益陷入危险境地,使双方的权益失衡。所以,委托方对于分集大纲的验收及异议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行业惯例。![]()
本文参考并改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13438号民事判决书(法官罗曼),在此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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