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溟版权律师-电影合同漫谈第96期-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规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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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即包含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等八种方式。第二十二条又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知,精神损害赔偿是主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之外的独特的民事责任,具有补充的性质。法律虽未明示,但暗含的意思是只有八种基本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不足以抚慰被侵权人的精神创伤时,才会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体现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责任的独特性和补充性。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较少能得到支持,纵然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也不高,这主要是由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性质及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实践现状所决定的。事实上,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积累,我国法院形成了一系列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规则。其中,尤其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最具代表性,“虽然只是一个地方性司法政策,但体现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本质精神”

首先,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对象必须是著作人身权。《侵权责任法》也作出了如此规定,即必须是侵害他人人身权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著作权领域中,只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侵害才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被侵权的是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则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精神损害赔偿仅对自然人的被侵权人适用,对于非自然人的法人、其他组织并不适用,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著作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受理”。

再次,精神损害赔偿并非对一切侵犯著作人身权情形都适用,只有在严重侵犯著作人身权且造成被侵权人精神严重损害的情形才适用。即对被侵权人的损害要有司法评定程序,对其精神损害首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方式救济,只有在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方式无法抚慰其精神损害时才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判定,“应当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侵权获利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且其具体数额“一般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5万元”。

第五,与赔礼道歉不同,著作权人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即“著作权人或者表演者权人死亡后,其近亲属以被告侵犯著作人身权或表演者人身权使自己遭受精神痛苦为由,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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