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溟版权律师-电影合同漫谈第77期-合作创作合同中,一方违反对宣传的约定,可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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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对宣传事务,甲方多次行使知情权,一方面要求乙方披露信息,另一方面也是在督促乙方及时履行宣传义务,但乙方拒绝回复,表明甲方被剥夺了宣传的参与权及知情权。甲方完全丧失了对宣传事务的控制,在乙方无任何反馈的情形下,可视为乙方并未履行宣传义务。甲方的督促具有催告的性质,宣传纵使不具主要义务的性质,但在参与权、知情权被剥夺,多次催告也无任何进展的情形下,合同继续履行只能坐等影片上映票房失利的结果,因此,允许甲方解除合同避免造成最终的损失是较为公平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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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由于乙方的严重过错,破坏了双方的信赖关系,此种情形下甲方对乙方的信任已然殆尽,而合同当事人之间缺乏基本的信赖关系却依然合作有违情理;二则无宣传,影片应无预期的收益,对此结果,应由违约者、过错方乙方自行承担,若否定甲方的解除权、使合同继续有效无异于让无过错、守约者甲方与乙方一起承担不利后果,这显然对甲方极不公平。因此,甲方可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即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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