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溟版权律师-电影合同漫谈第75期-影片投资合同中未约定影片创作内容,可视合同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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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联合投资合同中如果对影片的实际创作内容未做约定,若只约定有影片名称,且该名称在合同中也仅仅约定为暂定,最终以公映许可证确定的名称为准;与电影创作直接相关的编剧、导演、主演等信息均未约定。在关于影片的约定只有一个暂定名的情形下,影片联合投资合同对投资标的物--影片未做约定,当事人在影片一项上并未形成合意,既未经历要约承诺的程序,也未有意思表示发生。

主要在于,第一,在著作权法意义上而言,影片是改编作品,是针对剧本的衍生作品。剧本是电影的“根”、“源”,在拍摄电影时,应先确定剧本或者其创作者编剧,如果合同中既未约定剧本(如具有剧本指向性质的小说或者直接以剧本形式出现但已经确定的名称),也未约定编剧,造成的实际后果是剧本一项留白,双方对此并无合意。任何一个编剧、任何一个剧本或者类似名称的剧本都可以被拍摄成电影,剧本没有任何指向性。既然作为基础性元素的剧本不明确,则基于该基础元素而衍生的影片自然也就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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