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溟版权律师-电影合同漫谈第63期-侵犯荣誉权,可以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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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荣誉权,在特殊情形下当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即当荣誉对当事人极为重要,在合同中已将其约定为一方的合同目的时,若对其侵犯,受害方可以解除合同。合作创作合同的目的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拍摄制作影片以完片、将其发行以取得收益是当事人普遍存在的目的,但同时,由于当事人自身的情况不同,通过合同所追求的利益也不同,有些利益对其极为看重,视为其自身的独特性需求,具体在合同中,此为其合同目的的专有性、特殊性。如编剧或者导演也可能同时为影片的投资方、出品人,其自编、自导自己投资自己制作,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其可能对获奖及相关荣誉极为看重,个别情形下对精神权益的追求远甚经济权益,此时若其荣誉权被剥夺或侵犯,其投资拍摄影片的目的便可不达,继续履行已无意义,当然也就有权解除合同。侵犯当事人的荣誉权而行使解除权,应该是合同内容中有将荣誉作为当事人合同目的的约定。除此情形之外,在联合出品合同中,当事人一般无权以荣誉权被剥夺或侵犯为由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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