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溟版权律师-电影合同漫谈第59期-迟延开机可导致解除合同的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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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在合作拍摄影片合同中,若一方当事人负有影片拍摄、制作的义务,在合作关系中享有影片制片方的地位,则基于合作创作合同性质,该方所负有的拍摄影片的义务应为其主要债务。因为合作拍摄影片的合同目的是创作完成电影作品,而实体的创作过程分为拍摄和制作前后两个环节。没有拍摄行为就无法完成影片、无法达成合作目的,因此,全面、适当地实施拍摄行为是承担影片制作方的主给付义务

依据合同法基本理论,合同履行可分为质与量两个部分。对于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该“全面”的含义既有质的要求,也有量的要求。对拍摄内在品质的要求为质,对拍摄外在、可视化的要求为量。开机时间,即制作方开始影片拍摄工作的时间为典型的合同主给付义务量化履行要求。依据惯例,开机时间是确定的,在合同法意义上讲,履行期限是明确的,逾期未开机即构成迟延;另外,开机时间属于非定期债务,一般的逾期、迟延不会导致合同目的未达。

按照严重程度,违约行为可分为轻微违约、严重违约和根本违约。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旦迟延即合同目的落空,拍摄虽然是制作方的主给付义务,但一般的逾期开机仅能构成履行迟延,仍属于轻微违约的范畴,不会直接导致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因此,受害方无权以《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法律依据解除合同;但有三种情形除外:第一,制片方开机严重迟延,逾期情节极为恶劣;

第二,制片方开机迟延后,受害方催告制作方开机,并明确告知宽限期,制片方超出该宽限期仍未开机。

第三,合同约定迟延开机,合同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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