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虽属不可抗力,影片未如期上映仍可能应返还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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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已被定性为不可抗力。该事件对电影行业有极大的冲击,许多预定春节档的影片被迫撤档。撤档意味着影片未如期上映,负责影片发行的当事人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但疫情既被定性为不可抗力,属法定的免责事由,影片的相关责任方籍可此主张免于违约责任。然而,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并不能当然免除影片相关方的所有违约责任。特别是针对投资款返还条款,并不当然有免除效力。易言之,若合同约定影片应在春节档上映,若未上映则相对方应返还投资方的投资款。影片未上映即为投资款的返还条件,通常情形下,不可抗力具有阻却该条件成就的效力,但在特殊情形下,虽有疫情,影片未上映依然应返还投资款。

具体可能包含如下情形: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排除不可抗力的效力,纵使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在影片未如期上映时,仍应退还投资款。如当事人明确约定无论发生何种原因,影片未在约定时间内上映,投资款均应退还。无论何种原因已包含了不可抗力,当事人已预计到不可抗力的发生,但自愿在不可抗力发生时也要退还投资款。当事人以合意排除了不可抗力对投资款返还条款的效力。本文认为,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有权合意对其排除。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应予支持。不可抗力的存在机制在于保护债务人,防止不可控的意外发生导致债务人履行障碍,因此而承担不合理的责任。其逻辑前提就是假定债务人无法完全预计未来风险。而约定“无论任何原因”意味着债务人对未来发生的任何风险都有承受的决心,同时,对于未来可能面临的责任也有主动承担的意愿。此种情形下,法律不该强行干预当事人意志,应承认其约定的效力。

第二,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但所免之“责”究竟是何责?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指违约行为,“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与之相应,也当指违约责任。那么,具体应指何种违约责任?韩世远教授认为,不可抗力所免除的仅指损害赔偿或与之相应的如违约金责任(参见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第487页);朱广新教授也认为,“免除责任的本质在于免除违约损失赔偿责任(朱广新著:《合同法总则研究(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770页)”。因此,不可抗力所能免除者应是对当事人严重不利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违约金责任。在此,返还投资款是否在免除之列有待商榷。本文认为,返还投资款不在免除之列。

理由如下:首先,既然按通常的理解,不可抗力所能免除的责任只包含损害赔偿责任和违约金责任,返还投资款自然不应包含其中;其次,法定免责事由对应的也应是法定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见,返还投资款并不是法定的违约责任方式。最后,违约责任对违约者具有不利性,其存在旨在补偿因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后果。然而,返还投资款对返还者而言未失去利益,对被返还者而言也未获得额外收益,只是将本属于投资者的投资款予以返还,与利害和损失无关,很难用责任来界定。

第三,“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该条款对影片撤档并不适用。但预期违约是否适用却值得深入思考。例如,在不可抗力发生之前即早于疫情爆发,当事人即表示影片将不会如期上映。本文认为,预期违约是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较为特殊,这都要求我们对其应予特殊对待。

具体分析:如当事人约定影片在鼠年大年初一上映,若未上映投资款应予返还。而在大年初一前半个月,负责发行的当事人即表示影片将延期改档,不会在大年初一上映,半个月后,疫情爆发,适逢春节期间,负责发行的当事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返还投资款?本文认为不能。

理由如下:

一、该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预期违约。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若依该规定,该方当事人既然已经作出明确的预期违约的意思表示,则相对方有权要求其立即返还投资款,事实上投资款的返还条件提前成就。

二、对于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理论依据,分客观说和主观说两种:客观说认为,免责的理论依据在于因果关系,是外在不可控原因导致损害结果发生,违约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主观说认为,免责的理论依据在于过错要件的缺失,对于损害的发生,违约方并无过错。而在预期违约的情形下,造成未上映的事实并非外在不可控的原因,而是违约方自己,其自己的违约表示与未上映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主观而言,违约方未依据约定时间上映影片,主观过错本就明显,具备充足的过错要件。因此,预期违约与不可抗力的理论依据相悖。

综上,当事人若约定影片未如期上映便退还投资款,纵使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投资款也应视具体情形而决定是否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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