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最终制作费的变化与收益权比例无关的约定是否有效?(二)
声明制作费的变化与受让方的收益比例无关,同时又约定了影片的制作费,则此种约定的意义又何在?易言之,既然已经明确了无论制作费是多少,受让方持有的收益权比例均是既定不变的,为何还要约定一个影片的暂定(预计)制作成本、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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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就转让方而言,预计投资额是其对受让方的一项承诺。该承诺的价值在于勾勒未来的投资收益图景,即影片未来的投资额能够达到一种极高的规模,彰显影片可能创造的商业利润空间。该种承诺本质上是对受让方的允诺,受让方基于该种允诺而对转让方产生信赖。按民法的基本理论,相对方的合理信赖应受保护。转让方应对其允诺负责。进一步而论,就受让方而言,其作出受让决定的基础事实之一便是影片的制作费,一方面该制作费是其收益权比例的计算依据,因为收益权是以受让款(投资款)除以制作费的比例得出;另一方面,受让方系基于制作费评估影片的商业前景,预测是否具备可投资性。对受让方而言,影片投资额虽然具有暂定、预计性质,却是其作出受让决定的关键因素。另外,收益权转让本质上仍是一种投资关系,尽管是投资收益权的二次流转但亦无损其性质。就影片投资而言,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投资人有权也必须知道影片的投资额,这是交易的必备条件。因此,无论从转让方还是从受让方甚至是交易习惯角度而言,影片制作费都是不可或缺的交易要素,是合同必要的基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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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合同中未约定影片制作费,只约定受让方对影片的收益权比例,则意味着转让方无论将影片拍摄成何种质量都被允许。我们举一种虽然夸张但实则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情形,口头约定影片投资额为3亿元,但未在合同中确认,即使将影片拍摄成600万网络电影的水平,转让方也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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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问题在于,首先,在实践中,受让方在不知道影片制作费的情形下是否会受让收益权?本文认为应该不会。尽管有人囿于知识水平会同意无论制作费如何变化但其收益权比例不变,但若不知影片制作费应该不会投资。其次,即使此种情形发生,受让方不知影片制作费,合同也未作约定,但此种合同是否成立则值得商榷。如前所述,影片制作费是影片收益权转让合同的必备合同内容,若缺失合同应未成立。最后,在实践中,为促成交易转让方一定会告知受让方影片的制作费,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这一交易因素不可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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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文认为,约定影片预计投资额同时又约定影片投资额变化不影响受让方的收益权比例,其合理的解释应该是:在影片完片之前,影片的制作费只能预计无法确定。转让方向受让方承诺影片预计投资额是其向受让方允诺影片制作应达到的目标和水平,即影片大概的体量、规模。于其上对受让方有益,于其下略有缩减,也在情理之中,虽有损受让方利益,但基于只是“预计”的约定,转让方亦不违约。但若大幅缩减,以致和合同约定的规模有较大差距,则严重损害了受让方利益,甚至致受让方合同目的不达,转让方仍构成违约,仍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而,制作费与收益权比例脱钩只在小范围内有效,基于诚信精神和公平理念,超出一定范围该项约定便无效。受让人有权知道其所投资影片的最终制作成本,其同样有权依据查明的最终制作费追究转让方的相应责任,若超出可容限度,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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