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合同,一份有空白,一份手填,以空白合同为准


当事人拟订合同时对未决事项会做留白待填处理。通常情形下,双方当事人会在签字盖章时将空白处完善处理,不会一直留白;但实务中也存在同一份合同文本,相同的空白处,一方提交的合同空白处未填写,而另一方提交的合同空白处有内容。该空白处填写内容若涉及另一方的重要义务,则该份合同是否被采信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巨。那么,两个版本的合同,应该以哪份为准?

以下的判决对我们处理此类问题有所启发。“原被告2013年1月13日签订了《合作拍摄电影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向本院提交了该份合同作为证据。双方提交的《合作拍摄电影合同》在内容上存在差异,主要如下:

1、合同第一条第4项联名账户的名称、开户行、账号,在原告提交的合同中均为空白,被告提交的合同中则有手填的具体信息;

2、合同第二条合作期限中的开机时间、停机时间、双片送审时间、出片时间,在原告提交的合同中均为空白,被告提交的合同中则有手填的具体日期。双方法定代表人均确认两份合同上各自的公司盖章和手写签名为真实的。

本院认为,正常情况下,一份合同的空白处可以在事后用手写填补空白,而有手填内容的地方难以在事后回复到空白状态。庭审中,被告亦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采纳原告提交的《合作拍摄电影合同》(厦门市思明区2014思民初字第9773号民事判决书)”。

本文认为,合同是双方合意的载体。空白处说明双方当事人并未形成合意,空白可以理解为双方对此应协商确定。空白之后可能出现如下几种情形:第一种,双方所执合同文本空白处均为空白;第二种,双方所执合同文本空白处都有手填内容,且手填内容一致;第三种,双方所执合同文本都有手填内容,但手填内容不一致;第四种,双方所执合同文本中,一方为空白,另一方有手填内容。

对于四种情形,若事后当事人能够合理解释且对方也认可的,则能够形成合意并无争议;若不能合理解释或者虽有合理解释但对方不予认可,则应对采信方式予以合理说明。第一种情形,均为空白,等于双方合同虽然成立,但就空白处应该约定但未形成合意,事实上未约定,合同存有漏洞,此时应由当事人协商,补充达成一致意见;第二种,双方已经形成合意,此项约定成立,当事人通常也不会有争议;第三种,手填内容不同于空白,空白等于当事人无意思表示,而手填内容表明当事人对合同事项有明确意思表示,只是该表示是否能产生效力的问题。双方均有手填内容,只是内容不同,说明双方各自表达了要约,但均未被对方承诺,双方未形成合意,各自的表达均无效力,事实上又回到了空白的状态;第四种,一方为空白,表明该方当事人未作意思表示,既未发出要约,也未表示承诺;另一方有手填内容,表明该方向对方发出了要约,等待对方的反馈。若对方当事人接受,则因承诺而形成合意;若对方当事人拒绝,则要约因拒绝而失去效力。因此,在此种情形下,手填内容不具效力,应以空白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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