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一)

法律行为之所以产生后果,系行为人追求所致,所以就必然需要和存在行为人的意愿。该意愿应该以某种方式向相对人表达,否则他人无从得知,也就不会产生行为人希望的后果。行为人内心的意愿与外在的表示的统一,即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起点,也是其必不可少的核心要件。

意思表示的意义并非单向的表达,而是双向的沟通。意思表示需要相对人接受并理解。因此,在存在相对人的场合,意思表示应具须受领性,亦即意思表示若发生效力,需要相对人的受领。

若存在意思受领人,而表示又采用非对话的方式,则意思表示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而对于到达的界定,控制领域说认为,意思表示应到达受领人的控制领域,并在通常情况下可以合理期待受领人能够知悉意思表示的内容。

解释并准确理解意思表示是行为人作出判断的前提。因受领人具有特定性,因此,在解释意思表示时,应考虑到受领人个体理解能力的差异性。

在存在多方法律行为的场合,基于主体的多样性,其所追求的目的也多元,一方之目的未必也是另一方之所求,因此,在以目的为意思表示的解释标准时应该谨慎。

在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应重点考虑如下因素:意思表示的发出与到达,只有已经到达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才具备解释的意义;表意人的行为能力,若表意人欠缺行为能力,则其意思表示不生效力,自无解释的必要;意思表示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等。

在解释意思表示时,应透过文字等表示去探求表意人的真实意思。在合同领域,对合同进行解释时,应参考两项因素: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

在需受领的场合,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表意人应受其意思表示拘束,相对人对表意人之信赖也应达到保护。该保护体现之一便是以相对人之立场来理解意思表示之含义及效力,亦即意思表示的内容,以相对人可能理解的范围来确定。      

对于需受领的意思表示的解释,目的并不是确定表意人的真实意思,而是旨在探究受领人能够理解的内容。在表意人的真实意思与受领人的合理理解不一致时,应保护受领人的信赖利益,以受领人所理解的意思为准。

错误的表示无害。若双方当事人均理解到意思表示应具有另外的意义,则应以当事人理解到意义为准,而忽略其意思表示所体现出的通常意义。

在解释意思表示时,不得违反其明白无误的文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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