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近代私法是以私法自治来发展人格,实现人的尊严。卡尔·拉伦茨教授认为:“法律制度赋予并且确保每个人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来调整相互之间的关系的可能性。人们把这种可能性称作私法自治。人总是生活在同他人的不断交往之中。每个人都需要私法自治制度,只有这样他才能在自己的切身事务方面自由地作出决定,并以自己的责任处理这些事情。一个人只有具备了这种能力,他才能充分发展自己的人格,维护自己的尊严”。私法自治的本质是对个人自由的尊重。然而,自由应有其边界,无限制、过度的自由无疑会损害他人利益。并且,人不是孤立的存在,总生活在社会交往之中,而交往离不开合作,只有相互合作才能实现个体与社会的发展。基于此,诚实信用原则产生。诚实信用原则的最主要功能是对个体自由设定边界,是对严格私法自治的修正。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主要功能包含如下方面:

第一,限制当事人滥用权利,所谓“当事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六条)”的立法目的即在于此。

第二,弥补当事人约定之不足,以法定形式补充当事人义务。首先,通常情形下,当事人不会对签约前义务作出约定,事实上,因为合同尚未成立仍处在磋商阶段,当事人也无法对合同缔约阶段的义务作出约定。为弥补此不足,合同法设定了前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实施任何有违此原则的行为,否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该义务的法理基础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其次,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后合同义务,要求当事人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附随义务,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前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及附随义务均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目的均是确保债权人受领给付利益的最大化。

第三,衡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典型者如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系因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子原则,系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应用。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以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在合同过程中发生、展开和终结的,合同关系因而也具有动态的因素;在这一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在不同的阶段,发挥不同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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