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音视频管理新规》发布,短视频、VLOG如何应对?

基本意思就是你不能随心所欲的发视频了。短视频时代发个抖音、快手啥的简直太方便了,一部手机从拍到发都解决。

碰到撞车发一个、碰到执法发一个。。。。。,很多朋友已经把发短视频当成一种社交模式了。

而进入2019年,短视频又成了各种宣传的一个重要手段,很多企业、机构都要要求各个部门每天抖音一下。

不过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发短视频得考虑考虑了,因为关于网络视音频又出新规了。

其实近两年关于网络视频监管的规定层出不穷,但这次是三部委专门针对

网络音视频制定的,对视频网站平台、制作方都进行约束规范。

所以作为网络音视频制作者来说,必须得掌握消化《规定》内容,才能做好短视频、VLOG、自媒体啥的。

有朋友说了这个规定都是对视频网站平台进行约束,我只是做节目,跟我有啥关系呢?

1、对视频网站平台、制作者都在《规定》管理范围内

规定的第十八条指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违法规定的,都要被处罚。

     第十八条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你一高兴发了条“涉政”的抖音,那么抖音固然要倒霉,作为发布者你也得被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2、发什么样的视频才符合规定?

那么问题来了,发啥样的视频才能符合《规定》要求呢?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以及相关信息技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制作、发布、传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危害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网络谣言、淫秽色情,以及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有朋友说了我就发条短视频,跟社会稳定、危害政治安全。。。。。有啥关系呢?

举个简单的例子,你看到路上两车相撞,于是拍了下来,发了条抖音,那么就可能影响“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隐私权”。。。。

有朋友问了为啥?

如果你只发了出去肯定没麻烦,但有人转发并加上“重大交通事故的标题”就麻烦了,有人再加上“出人命了。。。。”,你就有被查水表的故事了。

又有朋友说了,我原帖不是这样。。。。抱歉如果这么看问题明显太幼,就不讨论了。

如果你把车的牌号、司机的形象发了出去就是“侵害他人隐私权”了。

以前有这种情况得援引各种司法条例来处理,现在有了《规定》可以直接按条例去办,更方便了。


有不少做婚庆跟拍的朋友都喜欢把自己拍的“婚礼视频”发到视频网站做个宣传。很抱歉的说除非你跟新人已经越好了,人家同意你发布,否则就是侵犯新人的隐私权了。

有朋友说了,那是我拍的。。。。。是你拍的确实没错,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人家只是许可你拍,可没许可你发。

2、这是生意,人家付费的。。。。。你拍的素材、做的成片都属于新人,你没有使用权。

3、即使是不考虑商业问题,你也没权利把人家的形象到处发。

以前这种事儿也不算少,基本是新人到法院起诉,然后是索赔。现在有了《规定》,就可以直接认定并对发布者进行处罚了。

然后才是法院起诉问题,也就是说这类问题处理起来更加快速高效了。


VLOG、短视频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例如你去公园看到一大爷遛鸟,于是拍了个VLOG,那么如果你直接发布了,也涉嫌“侵犯隐私权”。

有朋友说了,那不就啥都不能拍了?还能不能愉快的拍片儿了?其实很简单按标准节目制作流程走就行了。

拍了谁麻烦人家写个许可证明就行了,打印好放书包里,用了谁的形象、内容直接让人家签个字就OK了。

如果只涉及形像,也可以做个遮挡眼睛的马赛克就可以了。。。。。


那么问题来了,咋拍才能避免被相关部门喝咖啡呢?

1、别做新闻及评论类节目

例如路上撞车、军队路过。。。。。这些内容确实能拉粉,但风险太大。

为啥?原因很简单,自媒体是没有采访权的,这样你获得的事件资料未必是全部真实的,你错误的报出去,就可能掉入第九条的沟里。

按《条例》第九条麻烦大大的。

例如你看到N辆军车路过,拍了个短视频,发抖音。在你看来这是很平常的事儿。如果他们是出去拉练,确实是很平常的小事,但如果这是一次军事行动,你最高有刑事的嫌疑。


2、别做股票、理财类

你说啥人家不相信到时还行,万一相信就真麻烦了,如果按你说的去做就很恐怖了,做了之后赔了钱,对你来说就杯具了。关于这个方面的新闻这两年层出不穷。。。。。

这样的话涉嫌《条例》第九条的“扰乱社会秩序”等。


3、生活类最安全

啥美食、旅游、化妆。。。。。都是好题材,受众群广、内容多、不涉及《条例》规定。


4、擦边球别打了

涉及到男女某某关系的,要控制度,用古人的话说就是“发乎情止乎礼”,首先把衣服穿全了。有朋友说了我完全按国家规定不漏点不就行了。。。。。还是不行,看下《条例》第四条。

    第四条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注意不只是法律问题,还有“方向”跟“价值观”。这方面不对也不行。例如你做快手,来个姐夫小姨子系列。。。。。罚你没商量。

也就是说《条例》不是死卡条文,从内容上有要求,方向得对。这个方向咋理解?

美女在游泳池穿着三点式,谁看都行。。。。但在卧室里美女还是哪个三点式,你隔着窗户用望远镜看都算流氓的说。

也就是说从2020年《条例》发布后开始,做网络影视节目,无论长视频还是短视频,哗众取众、媚俗都没系,踏踏实实做内容靠谱。

下面是《条例》全文,大家可以参考下。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音视频信息制作、发布、传播的服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各级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指导互联网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则,推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督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从业人员职业素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七条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应急处置、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未成年人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具有与新技术新应用发展相适应的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

第八条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用户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以及相关信息技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制作、发布、传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危害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网络谣言、淫秽色情,以及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上线具有媒体属性或者社会动员功能的音视频信息服务,或者调整增设相关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非真实音视频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转载音视频新闻信息的,应当依法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音视频新闻信息。

第十二条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的音视频信息的管理,部署应用违法违规音视频以及非真实音视频鉴别技术,发现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制作、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应当依法依约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报告。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要求的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以显著方式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该信息。

第十三条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虚假图像、音视频生成技术制作、发布、传播谣言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辟谣措施,并将相关信息报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与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遵守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主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规范,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七条各级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督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规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行为。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留存网络日志,配合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十八条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海达郝老师

20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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