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诉前禁止令的适用条件
【原创】文/汐溟
吸取英美法系有价值的著作权救济经验,我国修改《著作权法》时设立了诉前临时禁令制度。《著作权法》第五十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前措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办理。此为诉前禁止令的直接法律根据。诉前禁令是指“人民法院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著作权)的行为,而根据当事人申请发布的一种禁止或限制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强制命令。”①

由于是在起诉前未经审判程序就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强制命令的限制,因此,诉前临时禁令的适用要满足严格的条件且要经过司法审查程序。
首先,能够申请诉前禁令的主体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也称为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是有限定的,主要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获得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著作财产权的继承人。通常情况下,非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无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此也就无申请诉前禁令的资格。

其次,有权受理申请的法院是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著作权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由此,有管辖权的法院被严格限定于侵权行为地和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法院。

再次,著作权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禁令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的申请状及有关证据,并应提供担保。书面申请状的内容应包含:“(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二)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三)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商标注册人(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②而证据包含两个方面,申请人享有著作权及利害关系的证明,如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专有权使用合同等;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提供担保是必要的条件,若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法院将驳回申请。

最后,司法审查申请人的申请通常会考虑如下因素:“(一)申请人所指控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可能性;(二)不及时制止该行为是否会给申请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三)申请人提供担保情况;(四)发放禁令是否损害公共利益。”③何为一旦遭受侵权就将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具体而言,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十七种著作权中,哪种是遭受损害后就难以弥补的?这其实决定了诉前禁令所能适用的著作权权利范围。笔者认为,并非所有的著作权遭受损害后都将难以弥补,难以弥补的主要应是著作人身权,其中,发表权是最典型的一旦遭受侵犯就将无法弥补的权利。发表权具有“一次用尽”的特点,合法的发表权只能使用一次,一次之后发表权即穷竭,一旦被侵犯则权利人丧失权利,此种损害无法通过任何途径予以救济,也无法通过损害赔偿等方式予以弥补。此外,除发表权之外的著作人身权受到损害,会给权利人的精神带来痛苦,该种痛苦无法用财产赔偿来弥补,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事后救济方式也难以抚平权利人心灵创伤,所以,包含署名权在内的著作人身权也属于可适用诉前禁令的范围。而著作财产权,若侵权导致“市场份额的变化、竞争地位的丧失、新产品上市而且无法估量因为新产品上市为申请人带来的社会经济价值等。”④可认定是难以弥补的损失范畴,可纳入适用诉前禁令的范围。

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某拍卖公司等申请诉前禁止侵害著作权一案属于诉前禁令的典型案例,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该案基本案情为:“钱钟书(已故)是我国著名作家、文学研究家,其夫人某是我国著名作家、翻译家。……钱钟书夫妇及女儿曾经与时任《广角镜》月刊总编辑的李国强往来密切,通信频繁。三人所写的私人书信手稿本应由收信人李国强收存,而某拍卖公司却于2013年5月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春节拍卖会上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拍卖活动及相关预展和研讨活动,计划公开拍卖钱钟书、杨某、钱某写给李国强的私人书信手稿百余封。公告一出,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了相关报道,并发布部分书信内容和研究文章。申请人通过多种渠道表示不同意公开发表其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书信手稿,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了诉前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申请,并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发表权是著作权中重要的人身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杨某作为著作权人或著作权的继承人,享有涉案书信作品的发表权,即享有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如果他人未经许可非法发表涉案书信手稿,将导致对申请人杨某的发表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此外,发表权是著作权人行使和保护其他权利的基础,一旦作品被非法发表,极易导致权利人对其他复制、发行等行为难以控制。在杨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将其享有权利的涉案作品公之于众的情况下,某公司即将公开预展、公开拍卖涉案书信手稿,及为拍卖而正在或即将通过报刊、光盘、宣传册、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复制发行涉案书信手稿的行为构成对申请人杨某发表权及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将导致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⑥

法院接受申请人申请后,应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而自法院下达裁定后,申请人应于15日内对被申请人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否则法院会解除禁制措施。
(汐溟,电影版权律师)
①罗东川主编:《中国著作权案例精读》,商务印书馆,第349页。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③崔国斌著:《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第888页。
④罗东川主编:《中国著作权案例精读》,商务印书馆,第351页。
⑤罗东川主编:《中国著作权案例精读》,商务印书馆,第347页。
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保字第9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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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取英美法系有价值的著作权救济经验,我国修改《著作权法》时设立了诉前临时禁令制度。《著作权法》第五十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前措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办理。此为诉前禁止令的直接法律根据。诉前禁令是指“人民法院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著作权)的行为,而根据当事人申请发布的一种禁止或限制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强制命令。”①

由于是在起诉前未经审判程序就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强制命令的限制,因此,诉前临时禁令的适用要满足严格的条件且要经过司法审查程序。
首先,能够申请诉前禁令的主体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也称为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是有限定的,主要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获得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著作财产权的继承人。通常情况下,非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无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此也就无申请诉前禁令的资格。

其次,有权受理申请的法院是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著作权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由此,有管辖权的法院被严格限定于侵权行为地和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法院。

再次,著作权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禁令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的申请状及有关证据,并应提供担保。书面申请状的内容应包含:“(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二)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三)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商标注册人(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②而证据包含两个方面,申请人享有著作权及利害关系的证明,如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专有权使用合同等;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提供担保是必要的条件,若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法院将驳回申请。

最后,司法审查申请人的申请通常会考虑如下因素:“(一)申请人所指控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可能性;(二)不及时制止该行为是否会给申请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三)申请人提供担保情况;(四)发放禁令是否损害公共利益。”③何为一旦遭受侵权就将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具体而言,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十七种著作权中,哪种是遭受损害后就难以弥补的?这其实决定了诉前禁令所能适用的著作权权利范围。笔者认为,并非所有的著作权遭受损害后都将难以弥补,难以弥补的主要应是著作人身权,其中,发表权是最典型的一旦遭受侵犯就将无法弥补的权利。发表权具有“一次用尽”的特点,合法的发表权只能使用一次,一次之后发表权即穷竭,一旦被侵犯则权利人丧失权利,此种损害无法通过任何途径予以救济,也无法通过损害赔偿等方式予以弥补。此外,除发表权之外的著作人身权受到损害,会给权利人的精神带来痛苦,该种痛苦无法用财产赔偿来弥补,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事后救济方式也难以抚平权利人心灵创伤,所以,包含署名权在内的著作人身权也属于可适用诉前禁令的范围。而著作财产权,若侵权导致“市场份额的变化、竞争地位的丧失、新产品上市而且无法估量因为新产品上市为申请人带来的社会经济价值等。”④可认定是难以弥补的损失范畴,可纳入适用诉前禁令的范围。

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某拍卖公司等申请诉前禁止侵害著作权一案属于诉前禁令的典型案例,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该案基本案情为:“钱钟书(已故)是我国著名作家、文学研究家,其夫人某是我国著名作家、翻译家。……钱钟书夫妇及女儿曾经与时任《广角镜》月刊总编辑的李国强往来密切,通信频繁。三人所写的私人书信手稿本应由收信人李国强收存,而某拍卖公司却于2013年5月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春节拍卖会上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拍卖活动及相关预展和研讨活动,计划公开拍卖钱钟书、杨某、钱某写给李国强的私人书信手稿百余封。公告一出,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了相关报道,并发布部分书信内容和研究文章。申请人通过多种渠道表示不同意公开发表其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书信手稿,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了诉前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申请,并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发表权是著作权中重要的人身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杨某作为著作权人或著作权的继承人,享有涉案书信作品的发表权,即享有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如果他人未经许可非法发表涉案书信手稿,将导致对申请人杨某的发表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此外,发表权是著作权人行使和保护其他权利的基础,一旦作品被非法发表,极易导致权利人对其他复制、发行等行为难以控制。在杨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将其享有权利的涉案作品公之于众的情况下,某公司即将公开预展、公开拍卖涉案书信手稿,及为拍卖而正在或即将通过报刊、光盘、宣传册、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复制发行涉案书信手稿的行为构成对申请人杨某发表权及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将导致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⑥

法院接受申请人申请后,应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而自法院下达裁定后,申请人应于15日内对被申请人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否则法院会解除禁制措施。
(汐溟,电影版权律师)
①罗东川主编:《中国著作权案例精读》,商务印书馆,第349页。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③崔国斌著:《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第888页。
④罗东川主编:《中国著作权案例精读》,商务印书馆,第351页。
⑤罗东川主编:《中国著作权案例精读》,商务印书馆,第347页。
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保字第9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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