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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实际创作人员不得在影视作品上署名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1月7日 13:11
【原创】文/汐溟影视行业中,非实际创作人员在影视作品中署名的现象并不少见。有些人或是基于与出品人的投资关系、合作关系,或是基于与出品人特殊的情谊,为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实际上并未参与影视作品的创作但却在影视作品中署名,比较典型的如导演、编剧及
签订“专有”合同,著作权人无权向侵权人主张经济赔偿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1月7日 13:10
【原创】文/汐溟笔者曾协助当事人处理过这样一起法律事务:笔者的当事人是一名小说家,其作品在某中文网发表,并与该网站签订了《文字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合同》。依据该合同,笔者的当事人将包含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多项著作财产权专有许可
影视合同中“专有使用权”的法律内涵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1月7日 13:08
【原创】文/汐溟通俗的理解,剧本是一剧之本,也是影视作品创作之源。从制作流程看,创作一部影视作品必须获得剧本的改编权和拍摄权,即某部剧本的授权许可合同。而授权许可合同中基本都会出现“专有”与“非专有”的概念。其实,不仅是剧本购买使用环节,从
制片人拖欠片酬,电影片版权是否存在瑕疵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1月7日 13:07
【原创】文/汐溟近日,笔者的一家顾问单位对一专项问题要求笔者作出解析并处理。主要案情是:笔者的顾问单位A收购了一家电影公司B,由于之前未作尽调,资产交割完实际接管B公司后发现,B公司作为重要资产的两部电影片存在严重的“欠薪”情形,不但拖欠编
网络发行权不是发行权,而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1月7日 13:05
【原创】文/汐溟笔者在审查合同中经常看到网络发行权的概念,这个概念是由影视从业人员创设的,目前使用的频率逐渐提高。但我国的著作权法并无与此对应的词汇,《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所设定的十七种权利中也无此权利的称谓。其实,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
署名权不得放弃,“署名权放弃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1月7日 13:03
【原创】文/汐溟影视剧本的创作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非著名编剧创作剧本,但却在聘用协议中约定放弃署名权,或者另行签订放弃署名权的书面声明作为协议附件,最后剧本会冠以某位知名编剧的名字,导致署名者和作者名实不符。这一现象值得深思的是:署名权能放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区分规则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1月7日 13:02
【原创】文/汐溟对大多影视从业者而言,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区分标准令人困惑,二者都涉及到对作品的改动,但《著作权法》却将其规定为两种精神权利。更令人费解的是,很多基于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所提起的诉讼最终却被认定为侵犯了修改权。修改权与保护
删减、修改作品并不必然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认定规则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1月7日 13:02
【原创】文/汐溟删减、修改作品并不必然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在宁某与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宁某是音乐作品《丝路骆驼》的作者,制片方将其作品作加快节奏的缩节性技术处理,用作电影片《卧虎藏龙》打斗场面的背景音乐。宁某涉案原曲长
擅自演播小说并制成音频节目,并未侵犯改编权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1月7日 12:59
【原创】文/汐溟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将小说等文字作品进行演播并录制成音频节目,是明显的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目前,类如喜马拉雅等音频分享平台蓬勃发展,很多演播者不经作者许可,就将很多网络小说录制成音频节目在喜马拉雅等平台播放,有些作者以侵犯改编
影视改编权不等同于影视改编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1月7日 12:58
【原创】文/汐溟影视改编权不能同等于影视改编。在著作权授权协议中,合同签订者为获得能够将小说等文字作品改编成影视作品的权利,通常于协议中约定为:A公司获得B所享有著作权的C文字作品的影视改编权。这种表述并不准确,严格的理解,若依据这样的授权
接到权利通知删除音频节目后,音频平台并不能当然免责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1月7日 12:57
【原创】文/汐溟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小说录制成有声小说并上传到移动电台等音频分享平台,供用户在线收听并在网站的手机客户端(包括安卓版、苹果版、WP版)上供用户下载、存储、播放。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事实后向移动电台邮寄权利通知书,要求移动电台
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链接的通知书应包含哪些内容?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1月7日 12:55
【原创】文/汐溟权利通知书的内容应符合法定的要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到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
著作财产权受到侵害,权利人通常无权请求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条件和方式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1月7日 12:54
【原创】文/汐溟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只适用于著作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情形,若单纯是著作财产权受到侵害,法院通常并不支持。因为“一般认为:纯粹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只会造成著作权人经济上的损失,通过判决侵权人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金就可以使
非法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取得经济利益吗?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1月7日 12:52
【原创】文/汐溟演绎作品,是指利用了已有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并创作出新的独创性智力表达的作品。演绎作品兼具已有作品作者的表达和演绎人的表达,由于需要利用已有作品,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实施演绎行为应取得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未经著作人许
如何定性是否属于剽窃?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1月7日 12:46
【原创】文/汐溟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剽窃,同抄袭同义,均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剽窃他人作品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既然是侵权行为,则自然也应遵循侵权行为定性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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