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溟电影合同律师,以提升影视行业合同知识水平为己任。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团队主营电影版权/电影合同的仲裁与诉930余篇有关电影合同版权/的原创文章,专业研究电影合同领域,并为多家影视公司及电影人的法律顾问。 如有相关问题探讨,请加VX:ximing-jingjiren
著作财产权受到侵害,权利人通常无权请求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条件和方式
【原创】文/汐溟
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只适用于著作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情形,若单纯是著作财产权受到侵害,法院通常并不支持。因为“一般认为:纯粹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只会造成著作权人经济上的损失,通过判决侵权人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金就可以使著作权人获得充分救济,因此,不宜要求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①司法实务中,存在大量的因改编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受到侵害而主张赔礼道...
发表于 2018-04-26
接到权利通知删除音频节目后,音频平台并不能当然免责
【原创】文/汐溟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小说录制成有声小说并上传到移动电台等音频分享平台,供用户在线收听并在网站的手机客户端(包括安卓版、苹果版、WP版)上供用户下载、存储、播放。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事实后向移动电台邮寄权利通知书,要求移动电台删除...
发表于 2018-04-26
影视改编权不等同于影视改编
【原创】文/汐溟
影视改编权不能同等于影视改编。在著作权授权协议中,合同签订者为获得能够将小说等文字作品改编成影视作品的权利,通常于协议中约定为:A公司获得B所享有著作权的C文字作品的影视改编权。这种表述并不准确,严格的理解,若依据这样的授权约定,合同缔约一方并不能将合同所约定的文字作品拍摄成电影。依据通常的操作程序,影视作品的制作应遵循这样的流程:首先将小说等文字作品改编成影视剧本,其次,将剧...
发表于 2018-04-26
擅自演播小说并制成音频节目,并未侵犯改编权
【原创】文/汐溟
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将小说等文字作品进行演播并录制成音频节目,是明显的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目前,类如喜马拉雅等音频分享平台蓬勃发展,很多演播者不经作者许可,就将很多网络小说录制成音频节目在喜马拉雅等平台播放,有些作者以侵犯改编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最终却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事实上,这是由作者在维权时对著作权法的错误理解所造成的。虽然擅自公开演播小说并制作成音频节目的行为违法,但该行为并...
发表于 2018-04-26
删减、修改作品并不必然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认定规则
【原创】文/汐溟
删减、修改作品并不必然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在宁某与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宁某是音乐作品《丝路骆驼》的作者,制片方将其作品作加快节奏的缩节性技术处理,用作电影片《卧虎藏龙》打斗场面的背景音乐。宁某涉案原曲长度为2分55秒,制片方在《卧虎藏龙》将其缩节为2分18秒。宁某认为该删减行为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但法院并不支持该种主张,而是认为:电影作品中使用音乐作品,...
发表于 2018-04-23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区分规则
【原创】文/汐溟
对大多影视从业者而言,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区分标准令人困惑,二者都涉及到对作品的改动,但《著作权法》却将其规定为两种精神权利。更令人费解的是,很多基于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所提起的诉讼最终却被认定为侵犯了修改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应该如何区分?
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而保护作品完...
发表于 2018-04-23
署名权不得放弃,“署名权放弃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原创】文/汐溟
影视剧本的创作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非著名编剧创作剧本,但却在聘用协议中约定放弃署名权,或者另行签订放弃署名权的书面声明作为协议附件,最后剧本会冠以某位知名编剧的名字,导致署名者和作者名实不符。这一现象值得深思的是:署名权能放弃吗?署名权放弃后,非作者是否就可以在其作品上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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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4-23
网络发行权不是发行权,而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创】文/汐溟
笔者在审查合同中经常看到网络发行权的概念,这个概念是由影视从业人员创设的,目前使用的频率逐渐提高。但我国的著作权法并无与此对应的词汇,《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所设定的十七种权利中也无此权利的称谓。其实,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此概念的内涵都有较大争议,对其内涵的讨论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然而,若将视角聚焦在在著作权许可合同领域,笔者认为其涵义应无较大争议,即网络发行权并非著作权法...
发表于 2018-04-22
制片人拖欠片酬,电影片版权是否存在瑕疵
【原创】文/汐溟
近日,笔者的一家顾问单位对一专项问题要求笔者作出解析并处理。主要案情是:笔者的顾问单位A收购了一家电影公司B,由于之前未作尽调,资产交割完实际接管B公司后发现,B公司作为重要资产的两部电影片存在严重的“欠薪”情形,不但拖欠编剧的稿费,甚至演员、导演的片酬都有大幅的拖欠。A公司收购B公司后,被欠薪的编剧、演员和导演将矛头指向了A公司,双方之间产生法律纠纷。A公司认为:电影片最重要...
发表于 2018-04-22
签订“专有”合同,著作权人无权向侵权人主张经济赔偿
【原创】文/汐溟
笔者曾协助当事人处理过这样一起法律事务:笔者的当事人是一名小说家,其作品在某中文网发表,并与该网站签订了《文字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合同》。依据该合同,笔者的当事人将包含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多项著作财产权专有许可给该网站。后某电影公司未经该小说家的授权,将其在某中文网上发表的作品改编拍摄成电影并发行。笔者的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委托笔者起诉该电影公司侵犯...
发表于 2018-04-22
影视合同中“专有使用权”的法律内涵
【原创】文/汐溟
通俗的理解,剧本是一剧之本,也是影视作品创作之源。从制作流程看,创作一部影视作品必须获得剧本的改编权和拍摄权,即某部剧本的授权许可合同。而授权许可合同中基本都会出现“专有”与“非专有”的概念。其实,不仅是剧本购买使用环节,从制作环节中的音乐授权到发行及信息网络传播等等,只要涉及到著作权的许可使用,都会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专有”或“非专有”,那么,专有使用权究竟有什么法律内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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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4-22
非实际创作人员不得在影视作品上署名
【原创】文/汐溟
影视行业中,非实际创作人员在影视作品中署名的现象并不少见。有些人或是基于与出品人的投资关系、合作关系,或是基于与出品人特殊的情谊,为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实际上并未参与影视作品的创作但却在影视作品中署名,比较典型的如导演、编剧及摄像。以导演为例,有些人并未从事创作工作,或者其从事的并不是导演的工作,但却在影视作品中署名为导演,这种署名可能是副导演,也可能是诸如动作导演等其他类型的导...
发表于 2018-04-22
未经审批的的外国影视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吗?
【原创】文/汐溟
众多周知,我国对国外的影视作品实行管制制度,未经审批不得进口国外影视作品。以美国为例,我国每年进口的电影数量有限,那些没有进口的好莱坞电影是否就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是否可以不受限制的对其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任意使用?事实上,未经审批的国外影视作品同样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这...
发表于 2018-04-22
版权登记究竟有什么价值?
【原创】文/汐溟
作为电影版权律师,经常有客户和当事人向我咨询有关版权登记的问题。对大多数影视从业者而言,版权登记这个概念既熟悉又陌生,稍有些资历的影视从业者都知道版权登记制度的存在,很多人也都办理过版权登记,对版权登记是熟悉的;但版权登记究竟有什么价值?许多影视从业者是困惑的。立足于司法实践,笔者对版权登记制度作学理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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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4-22
综艺节目是录像制品而非影视作品
【原创】文/汐溟
笔者曾撰文论证广告片的法律性质,即广告片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非录像制品。沿着这个问题思考,电视与各大视频网站都会制作大量的综艺节目,那么综艺节目是作品还是制品?通常,我们将《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通俗的统称为“影视作品”,因此这个问题可以深入追问为:综艺节目是影视作品还是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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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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