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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剧本的故事核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序言:很多编剧并不理解,著作权法为什么不保护思想,在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的前提下,到底怎么样才算抄袭?最近,笔者在工作当中接触到的很多编剧,都提出了一个类似的问题,就是编剧把自己的故事核给合作方看了,之后双方并未就进一步合作达成协议。但此后编剧们发现,自己的故事创意被对方“剽窃”了,对方根据自己的故事核编写出了一个剧本。在这样的情形之下,编剧朋友们都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
发表于 2021-06-24
汐溟话娱-第152期 证明影片收益权是否需要完整的收益权链文件?(下)
[flash]https://cinehello.com/videos/255874[/flash]【原创】文|汐溟影片收益权与版权不同,性质存在本质区别,因此在诉讼中举证责任也应有差别。版权链文件通常出现在著作权侵权之诉中,权利人主张权利被侵害,首先应证明自己属于权利人,对作品享有著作权。因为侵权之诉中,权利人重要的诉求是经济赔偿,如果他自己没有权利,或者权利有瑕疵,却可以通过诉讼获得经济赔偿,...![]()
发表于 2021-06-22
负责剧本管理的一方违约,另一方以何种方式解除合同?
【原创】文/汐溟(本文为收费课程底稿)一、开场白:朋友们好,我是汐溟,今天我向大家分享的内容是合作拍摄影片中,负责剧本管理的一方如果迟延交付剧本或中止创作,另一方以何种方式解除合同。二、问题:双方合作拍摄制作影片,虽然双方之间不构成法律上的合伙关系,但也可以将其理解为合伙做生意,比如两个人一起合伙盘下一个饭店,那通常俩人会有分工,管账、宣传、采购、后厨等等由二人分担,一来呢是每个人擅长的领域不同,...![]()
发表于 2021-06-16
《令人心动的offer》里的实习生是表演者吗?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令人心动的offer》是由腾讯视频推出的律政职场观察类真人秀节目,节目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明星嘉宾在演播厅内通过观看录像,观察几位实习生在律师事务所内的职场生活,并进行点评和竞猜,以决定最终能够转正录用的实习生名额是否增加。该节目以职场观察为核心定位,一经播出即获得了众多网友的热烈追捧。如今第二季也已经正式推出,今日本文就结合近日比较火的“offer”节目,浅析真人秀节目的参...![]()
发表于 2021-06-16
影片决算时制作成本违约,剩余投资款该如何处理?制片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原创】文/汐溟(本文为第十二期沙龙讲课底稿)剑走偏锋,认可合同已经终止或部分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寻求解除合同而是在项目结束后清算资产的方式来处理投资方之间的关系,或许能收获意想不到的成果。这种处理方式同样适用于影片制作成本低于约定的场合。实际上,无论是联合摄制影片中的制作成本,还是以进口片发行为投资对象的宣发成本,均是在合同中约定了资金的使用数额。但约定是一回事儿,履行是另外一回事儿,履行结果是...![]()
发表于 2021-06-16
将小说改成有声书,侵犯改编权吗?
【原创】文/汐溟 杨杨随着科技发展,除了通过视频平台观看影视作品,人们也越来喜欢通过音频平台来“听”一部影视作品。诸如大火的网络剧《陈情令》《盗墓笔记》等影视作品,其原著小说也被改编成有声小说、广播剧的形式供大家欣赏。那么将文字小说改编成有声小说、广播剧,其改编权的行使界限是如何界定的呢?改编行为又是如何认定的呢?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案例】经小说《狼王梦》(以下简称“该小说”)原作者授权...![]()
发表于 2021-06-16
主播跳槽属于不正当竞争吗?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序言:近日,在实务中出现了对直播平台吸纳违约跳槽主播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判决,这是否意味着司法审判对主播跳槽现象背后所隐含的直播平台商业竞争行为的定性?在这个全民直播的时代,直播平台林林总总,各大平台内的主播也是形形色色。而主播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往往比较微妙,主播与平台签约后跳槽的新闻也屡见不鲜。甚至很多主播为了自身更好的发展前景,不惜在合约期内冒着承担高额违约金的风险...![]()
发表于 2021-06-16
直播打赏出新规!打赏不再是你想“赏”就能“赏”
【原创】文/汐溟 杨杨序言:随着网络直播兴起,给主播“打赏”的未成年人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熊孩子巨额打赏主播”的新闻日益增多。为了整治“打赏”乱象,近日广电总局终于发文了,“打赏”不再是你想“赏”就能“赏”了。随着网络直播兴起,给主播“打赏”的未成年人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熊孩子巨额打赏主播”的新闻日益增多。直播平台在利用流量分账的同时,利用“打赏”功能盈利也成了其业务收入主要来源。“打赏...![]()
发表于 2021-06-16
艺人被称“渣男” 法院:不构成侮辱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序言:现如今,公众人物被各类自媒体文章议论是很常见的现象,有些报道或文章内容比较客观,但也有些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攻击性,此时艺人的名誉权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对于艺人而言,名誉权又是十分重要的权利,关乎到职业发展前途,那么,究竟该如何判断侵权?如何维护权益呢?演艺人员作为公众人物,极易成为公众话题讨论的热点。尤其是在当今互联网环境下,明星艺人的新闻八卦几乎成为...![]()
发表于 2021-06-16
影片上映后如何不解除合同还能退还投资款?
(本文为第十二期沙龙讲课底稿)【原创】文/汐溟诉解除然后要求返还投资款的虽然中庸,但这种打法显然存在风险。就算还有一个阶段的义务对方没有履行,但这个义务占总体义务的比重有多少呢?是不是90%的合同义务都履行完了,还差10%没履行,当事人仍可解除合同?交易都快结束了,还有取消的必要吗?九十步笑百步和五十步笑百步还是有区别的。这就是我内心不安的原因。日夜忧虑,辗转反侧。回望这么多年,但凡我担心的都会实...![]()
发表于 2021-06-16
主播与签约的经纪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原创】文|汐溟 杨杨序言: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经纪公司)签约从事直播活动,其获得的直播收入一部分以“工资”名义发放,是不是劳动报酬?主播与合作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2017年11月,小贾被一张招募海报吸引,其内容载明:寻找下一个百万网红主播,福利待遇为3千至1万元保底,高额提成,定期组织才艺培训指导推广宣传包装,优秀主播月薪9万元上不封顶,无需经验,提供主播定期培训、主播形象打造。...![]()
发表于 2021-06-16
影片上映后还能诉请解除合同要求返还投资款吗?
(本文为第十二期汐溟版权沙龙讲课底稿 上)【原创】文/汐溟上周二一个仲裁的案子开庭。这个案子困扰了我很久,我用很中庸、常规的方式来处理,但内心总是不安。总感觉有问题,但问题出在哪也不知道。这其实可以理解为一个棋局。表面上是商业问题,但其实涉及很专业的法律问题,真正博弈者是双方的律师。棋面是这样的:案涉的是一种典型的影片投资份额转让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影片投资额是确定的。对方公司为转让方,我...![]()
发表于 2021-06-16
编剧的署名权能延伸到多远?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序言: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编剧对其创作的剧本有署名的权利,除了剧本本身,编剧的署名还可以延伸到其演绎作品如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等视听作品。除外之外呢?编剧还有哪些情形下可以主张署名权?署名权是编剧的一项重要权利,其关系到编剧能否在其创作的剧本被使用后以作者身份被署名。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实践当中,大多数侵...![]()
发表于 2021-06-16
侵犯《恋人心》版权,为何担责者是“斗鱼”而非冯提莫?
【原创】文/汐溟 杨杨序言:著名主播冯提莫在直播中播放了歌曲《恋人心》,时长约1份10秒。直播结束后,冯提莫将直播过程制作成视频并保存到直播平台上,粉丝可反复回放观看和分享。其未经许可使用歌曲《恋人心》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谁应当对此承担侵权责任?在用户需求和技术创新的驱动下,短视频、网络直播等传播形式得以迅速发展和占领用户市场。作为以直播未主营业务的直播平台公司,在享有享有签约主播带来直播...![]()
发表于 2021-06-16
广电出台新规 艺人直播带货应受合理规制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序言:伴随着直播带货的火热,艺人进行直播带货的现象越来越多。但与此同时,由于缺乏相应规制和监管,直播带货也乱象丛生,对此,有关部门绝不会坐视不管。那么,在直播带货大热的时代,电商直播究竟该如何划分责任?艺人参与直播带货又将受到怎样的合理规制?近年来,伴随着“李佳琦”们的走红,直播带货成为了直播领域的“流量爆款”。在疫情对线下实体产业造成巨大冲击的2020年,直播带货借助于互...![]()
发表于 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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