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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版权律师-电影合同漫谈第135期-进口片在国内发行之前已经在网络播映的情形
[flash]https://cinehello.com/videos/247362[/flash]汐溟版权律师-电影合同漫谈第135期-进口片在国内发行之前已经在网络播映的情形...
发表于 2021-07-07
合同期内影片未发行,损害赔偿如何确定?(三) ——同类IP最低票房能否作为赔偿依据?
[flash]https://cinehello.com/videos/256027[/flash]【原创】文/汐溟笔者代理的案件中,委托人投资并参与制作一部影片,对方承诺在签约之日起2年期内影片上映,但逾期不但未上映,连影片都未完片。合同终止后,委托人不但要求对方返还投资款,还要赔偿损失。这个损失是假定影片上映后的票房。通常情况下,影片票房不易确定,但涉案影片是著名IP,同类型的影片在签约前和签...![]()
发表于 2021-06-25
汐溟话娱-第154期 合同期内影片未发行,损害赔偿如何确定?(二)
[flash]https://cinehello.com/videos/256026[/flash]【原创】文/汐溟违约损害赔偿以违约为前提,违约行为决定着赔偿的边界,通常情形下,违约方有哪些违约行为是首要考察对象。既然合同存在“义务群”,而违约行为是对义务的违反,因此在逻辑上,违约行为可能构成“集合”。对违约行为的审查,应避免单点思维,以“集合”的观念去审查更为合适。我们设定如下合同:1、甲乙共...![]()
发表于 2021-06-25
汐溟话娱-第153期 合同期内影片未发行,损害赔偿如何确定?(一)
[flash]https://cinehello.com/videos/256025[/flash]【原创】文/汐溟本文讨论合作投资摄制影片合同中损害赔偿的确定方式问题。两家公司共同出资,共享包含影片署名在内的著作权,即便一方不负责拍摄,在共有著作权的情形下,也应作合作创作合同关系对待。如果双方约定了合同期,如合同有效期为自签订之日起三年,而由单方负责影片的制作和发行。在合同期满后,影片未能发行上...![]()
发表于 2021-06-25
第十四期汐溟“电影行业律师”专题沙龙
第十四期汐溟“电影行业律师”专题沙龙 沙龙受众:闭门会议,仅限律师同仁参会沙龙话题:1、影片投资合同诉前处理路径 2、如何识别“隐含”的约定解除权3、“欺诈”性合同内容对合同履行的影响4、影片上映后可以选择的诉讼策略主讲人:汐溟律师 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 书记 合伙人律师 擅长领域为影片收益权转让...![]()
发表于 2021-06-25
艺人解约之路,应该怎么走?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序:艺人解约并不鲜见,但实际上合同签订后并不能随意解除,解除合同应当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大多时候艺人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不当的,主要还是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意识,今日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现如今,艺人解约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经纪公司在与艺人签约时,通常会制定很多对艺人行为有较大限制的条款,从而加大了艺人违约的可能性,对于初入职场的新艺人,在事业初期为了有更好的发展,再加上法...![]()
发表于 2021-06-24
影片投资款只是虚化的数字,没有合同效力吗?
【原创】文/汐溟本人代理的一起影片投资合同纠纷的案件本周开庭。该案中影片为进口成片,双方在投资合同中约定影片的投资款为9000万元,我的当事人投资180万元,获得影片2%的收益权。影片院线上映后,我的当事人可分配收益接近于无、可以忽略不计。我作为代理人,以对方违反投资款的约定、未足额出资构成根本违约为依据而行使解除权。庭审中,对方代理人主张,合同中对投资款9000万的约定没有实际意义,我方当事人以...![]()
发表于 2021-06-24
签约两周后即更换直播平台,主播也要赔偿吗?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主播在与平台签约前,应当考虑清楚的一个问题就是双方是否会实际履约,如果不履约的话又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案例:2017年4月13日,A公司(乙方)与B公司(甲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就互联网演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双方在主播的包装、推广、经纪管理领域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进行深入合作。协议签署后,甲方授予乙方“官方签约公会”资格,甲方同意给予乙方相应的直播平台上资源。合作期...![]()
发表于 2021-06-24
传播有声小说若侵权,谁应负责?
【原创】文|汐溟 杨杨关键词:有声小说、音频平台、侵权责任随着娱乐形式的多样化,一些优质的有声读物平台(也称“音频平台”),如喜马拉雅、企鹅FM、荔枝FM等越来越深受用户喜欢。有些粉丝们也会将热门影视剧IP或网络小说演绎成有声小说形式上传到平台上。那么该行为是否侵权呢?如若侵权,那么作为传播有声小说的平台一方是否要为此承担侵权责任呢?【案例】原告陈某系《麻衣世家》、《麻衣世家Ⅱ》《麻衣世...![]()
发表于 2021-06-24
访谈类综艺节目,是类电作品吗?
【原创】文/汐溟 杨杨关于短视频综艺节目在著作权法上的性质,向来都有争议。其属于著作权法上“独创性”的类电作品?还是属于录像制品?一直未有定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发布的涉短视频著作权典型案例就“字节跳动公司诉爱奇艺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案号:(2019)京73民终1910号】对访谈类短视频节目的性质做出了回应,我们借此做简要探讨。【案件详情】原告:...![]()
发表于 2021-06-24
服务包装条款有“欺诈性”,艺人能撤销合同吗?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序言:艺人通常会将服务包装费用与经纪公司的居间服务联系起来,但是实际并非如此。艺人的服务包装费多数时候仅作为经纪公司为其提供的包装服务对价,而艺人往往对此并不了解。很多时候,艺人为了自身的发展会选择向公司支付这笔费用,但当经纪公司并未给予艺人所期待的包装服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工作机会时,艺人会有受到欺骗之感,此时便会与经纪公司产生冲突。那么艺人能否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经纪合同呢?...![]()
发表于 2021-06-24
电影上映,甲方却未在出品人信息之列,是否构成欺诈?
【原创】文/汐溟 杨杨序言:是否是电影的投资制作方?是否享有电影的版权?这两项系电影投资中较为重要的事项,对该事项的判断足以影响投资人是否进行投资。电影联合投资协议中的甲方如若隐瞒、虚构或夸大影片的真实版权信息和制作班底,极有可能会构成欺诈。正文:2018年12月,李某(乙方)与荣荣公司(甲方)就电影《前任》(以下简称“影片”)的投资合作事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
发表于 2021-06-24
被告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原创】文|汐溟 杨杨序言:合同纠纷中,被告公司的“住所地”应如何理解?在其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形下,到底应由哪个法院管辖?2019年3月,李明明与天天公司签订了《院线电影项目合作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后李明明认为天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合同,因此提起诉讼。起诉时,李明明作为原告就管辖法院的选择犯了愁。《投资协议》第九条争议的处理约定“本协议各方因协议履行过程...![]()
发表于 2021-06-24
拍摄改编自小说的剧本须获得双重授权,否则或将承担侵权责任?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序言:使用演绎而来的剧本拍摄一部影视作品,除了要取得编剧的授权以外,还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将可能因此承担侵权责任。演绎作品指的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产生的新作品。在影视作品当中,有很多都是根据演绎作品拍摄出来的。最为典型的情形,就是剧本改编自小说。比如前一段时间很火的网剧《沉默的真相》、《隐秘的角落》等便属于此种情形,该两部网剧的剧本...![]()
发表于 2021-06-24
剧本已交,稿酬已付,合同解除后如何“恢复原状”?
【原创】文|汐溟 杨杨序言:关于合同解除的后果,一般我们想当然的认为,合同解除后就是要“恢复原状”。那么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甲公司据此要求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请求乙编剧返还全部已支付的稿酬,是否真的能被支持?案例:甲公司委托某知名编剧乙(下称“乙编剧”)创作《XX阵营》电视剧的剧本分集大纲,双方于2018年4月3日签署剧本分集大纲委托创作协议书(简称案涉协...![]()
发表于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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