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产业促进法》首要应该促进什么?

2015-09-23 13:41
作者:王兴东,国家一级编剧、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此文发布已经取得作者授权,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电影产业促进法》首要应该促进什么?
纵观《电影产业促进法》上报意见稿,主要规范电影行政审查,电影发行放映、电影企业保障、电影对外交流的法规很细致。然而,电影产业赖以发展的剧本著作权的培育、创新和保护却没有纳入本法之中,《电影产业促进法》首要应该促进什么?不应该遗漏决定产业命脉的电影剧本,促进带有源头性和根本性的核心竞争力量的发展。

美国电影编剧的罢工,使好莱坞电影产业全面瘫痪的事实证明,没有文学原创和剧本著作权的发展,就没有电影产业的一切发展。在当今版权影响世界,版权创造世界的知识经济时代,电影剧本的版权在电影产业中的法定地位和优先发展前提是不容忽视的,电影企业与剧本著作权人的法律关系应该在立法中有所规范。

一、电影产业发展的核心是版权经济,剧本版权是电影版权的原生版权,电影立法要明确规定“电影剧本版权”授权和保护原则

剧本的版权是支撑着电影版权的基础,是用于立项与融资的根本。只有电影剧本版权的合法性,才能确保电影产品的合法性。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制度是世界版权制度铁打的法定原则,《电影产业促进法》没有理由忽略这一原则,应该纳入法定条例。

即电影企业:“将其准备摄制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时,必须附有“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

这就要求行政审查立项和发放电影许可,要高度重视剧本版权的合法性,没有合法的剧本授权书,一律不予审查立项。

二、《电影产业促进法》首先要促进原创剧本的繁荣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矣必浚其泉源。当今世界文化产业市场竞争是以“内容为王,创意制胜”,剧本作为决定电影内容和创意的源头和根本,是拉动这个电影产业的火车头,没有促进剧本繁荣的法规就不可能有电影产业的繁荣之路。

世界电影产业的共同危机是缺好剧本,好故事,自主原创是一切知识经济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从《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中看不到关于促进电影剧本原创,鼓励和保护原创的法条。虽然,有一条“创作国产电影剧本”享受税收优惠,但没有明确是剧本报酬,还是用于企业开发剧本的费用享受税收优惠?过去剧本报酬税收是20%,那么此法能减免多少?没有明文,等于不可操作。

期盼已久的新中国第一部电影法律,诞生在世界全面进入知识产权的时代,立法不仅是要保护和打击影院偷窃瞒报票房的惩罚条款,最根本最要害的是促进“自主内容版权的创意”发展保护的核心问题。文学形象是电影产业的核心能源,是这个支柱性产业的核心支柱。

中国为何不能出《哈利·波特》那样创收80亿美元的系列电影?其重要的原因,缺少对原创版权的严格保护原则,因此存在着千篇一律、抄袭模仿的问题,存在着机械化生产、快餐式消费,存在有数量没有质量的普遍现象。

当今世界,创意产业在激烈竞争,高度维护版权利益已成为残酷的商贸较量。如何促进我国电影产业基础---剧本创作的繁荣?是本法不可忽略的立法内容,现在看不到扶持产业原创和保护原创的法规。我认为,“剧本创意”应该专设一章,涉及以下方面:

1、电影的内容原于剧本的人物故事。《电影产业促进法》应该规定国家和各级政府建立扶持创作剧本的基金,建立原创剧目申报制度,如同申报科研项目一样,依法资助和鼓励深入生活、深入群众,开发新剧目,重奖原创者,抵制跟风抄袭,翻旧重拍,闭门造车,提升原创的质量即提高核心竞争力,克服产业无米之炊的危机。

2、原作小说及其它文艺作品被改编电影剧本,必须经原作者授权许可,必须依法确保其在影片的署名权和荣誉权。广电总局2006年颁布《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在第十七条审查混录双片第5项要求提供“原著改编意见书”。这是对于原创者权益的尊重,应该纳入本法。

3、因电影而产生的衍生产品,原创作者在没有完全转让权利下,有权要求分配利益。用“国家鼓励电影企业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一言而蔽之,回避了源头与衍生的权利关系,模糊了原创与制片企业的法律关系。《伯尔尼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中规定:“根据文学或艺术作品制作的电影作品以任何其他艺术形式改编,在不妨碍电影作品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仍须经原作者授权。”即电影完成后,再改成其它形式的文艺作品,动漫、戏曲、连环画等等衍生品,也必须经原作者授权。原作者对于自己的创意作品,拥有永久性控制权和终极影响力。英国作家罗琳创作的《哈利·波特》拥有图书、电影及衍生产品方面的利益。唯有保障了原创的法定权益才能促进了原创作品的有效发展,原创作品的发展才能促进电影产业的内容创新繁荣。

4、电影剧本作为可以单独行使的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另请作者歪曲和篡改其主题。即使转让权利后,原作者依然有权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伯尔尼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不受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上述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

即使经国家重大革命题材领导小组审查通过的剧本,在拍摄时有人可以随意篡改主题,偷换角色,违反史实,胡编情节。“剧本修改谁说了算?”竟然成为中国高考的试题,在世界任何国家都是伪命题。电影立法如若没有保障“剧本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电产业必将陷入无序无情地伤害电影的首创者的核心价值。

5、电影行政审查中,凡侵害原作者和编剧署名权,拖欠剧本酬金未付清的,均属于侵权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6条,电影行政审查对损害利害关系人(原作者)权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不得轻易许可通过。

6、国家支持建立电影剧本创意注册中心,保护公民的电影故事创意。

7、有证据证明或者经法院判决的,凡抄袭剽窃他人作品情节和内容的剧本,即使影片拍摄完成,也要追究其抄袭剽窃者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吊销其影片发行放映许可。

综上,请人大常委会立法之际,充分考察作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的法律,必须符合电影发展的规律,即版权市场的经济规律和艺术创作的生产规律。剧本创作及著作权是这个产业链条上首要发展而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因此,没有对于电影剧本文学创意的法定保护条款,这是不完整的电影产业的法律,不利于调整和规范的电影产业关系,这是新中国首部电影法规中首要解决的法定内容。

(王兴东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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