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来讲,《建军大业》是否有侵权?

2017-07-28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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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影视律师张春杰

《建军大业》是“建国三部曲”系列的第三部,献礼建军90周年,目前和《战狼2》均已在各大影院火热上映,竞相争夺每日票房榜的冠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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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狼2》在上映前就遇到了版权诉讼,至今仍未有结果,如今影片《建军大业》也遇到了麻烦事。7月27日叶挺将军的后人叶大鹰导演联名多名英烈后代在微博发布了《关于影片<建军大业>致广电总局领导的公开信》。

笔者对此公开信简要概括下,内容主要有:制片方缺乏政治意识,没有征得家属同意授权,侵犯了家属的知情权,对导演不满意,对演员不满意,先辈形象受损,要求制片方对家属赔礼道歉。

在《建军大业》开映的时候抛出这样一封公开信,让人不禁为《建军大业》捏一把冷汗。这封公开信会对《建军大业》及影视行业造成哪些影响呢?

一、影片《建军大业》会被禁映吗?
在我国拍摄电影要经历一系列的审批手续,比如制片方要取得电影拍摄许可证又称《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电影在拍摄前需要首先进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公示,电影发行放映之前要取得《公映许可证》,这些都是一部影片顺利面世的“准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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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建军大业》目前是应该取得了以上所有政府审批后的“合格证”的,是经过政府部门认可的合法影片。

与当年琼瑶诉于正案法院判决《宫锁连城》侵犯著作权停播不同,目前仅因为英烈家属对影片制片方的不满,尚没有法院的最终裁决,广电总局又发了通行证,如此大规模的影片是难以导致影片被禁映的。

二、影片侵犯了英烈们的名誉权?
关于名誉权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如《民法总则》第 109 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 110 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民法总则》第185条还专门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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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何认定制片方是否侵犯了英雄烈士的名誉权呢?具体要看要看电影的内容情节是否贬损了英雄烈士的人格尊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实务中法院认定侵害名誉权的关键是社会评价的降低,如果仅有侵权行为而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并未降低,则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社会评价是否降低主要采用社会一般人的判断标准,或者说是理性人的标准,而不是依据其中一方当事人(家属)的主观标准。

三、影片《建军大业》违法了吗?
如果影片《建军大业》制片方真的未取得家属的同意,这确实是有问题的,不过说违法尚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及《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规定中均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特殊题材的要求经过各部门审查,并未要求获得家属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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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中提到“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不过此须知非法律性规定,更多是广电总局为尊重历史人物、防止发生纠纷的一种倡导性规定。

至于《建军大业》是否存在侵犯名誉权,还需要经过法院认定。

不过,即使影片《建军大业》不违法,笔者也建议《建军大业》制片方尊重英雄烈士及其家属,及时进行危机公关,作出相应的赔礼道歉。

四、历史人物剧、重大题材剧之难
张春杰律师曾担任几十家影视公司的法律顾问,为多部历史人物、重大题材剧提供过法律服务,对客户影视公司做涉及历史人物、重大题材剧之难深有感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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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剧本是要经过反复修改,以求通过各部门的层层审查。

其次,还要征得家属方方面面的同意,这个征得同意,可不仅是征得家属的同意拍摄权(这是底线),从剧本内容到制片、导演、编剧的选定、演员的选定,都要尽可能征得家属的同意。要知道很多家属的影响力可是非常之大,如果不征得家属同意,影片的拍摄和发行都有可能半路停下来,巨额的投资可能会打水漂。

想取得全部家属的同意?这个太难了,务实的做法是取得家属同意授权书就不错了。有的同一历史人物的不同家属还可能会授权不同的制片方,发生授权冲突。

再次,在创作时能否虚构,是否使用历史人物的真名也是个问题。如果不使用真名,影视剧的影响力会比较小,会影响到发行收益。如果情节不虚构,影片会不好看,没有看点就难以口碑和票房。如果使用真名还虚构,就要面对严格的家属和有关部门的审查,务实的折中方案一般是:重大历史情节必须有史实基础,一般情节可以适当虚构。

五、事件对于制片方的影响及启示
公开信不仅是对制片方表示公开抗议,也包含了对广电总局的不满。公开信中也提到了“同时恳请广电总局领导理解我们的心情,严格贯彻国家有关影视剧创作中“英烈家属知情权”的规定,保证在今后的影视创作中不再出现此类差错。”由此可以预料到经过此公开信事件,广电总局在审核此类影视剧时会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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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影视公司拍摄此类影视剧时会更难,真可谓是“雪上加霜”。为避免再次发生此类事件,张春杰律师建议从以下方面防范法律风险:

1、对于年代久远的历史人物,可能无法取得家属的同意。但是,对于现代、当代历史人物的影视剧,建议为表示尊重历史人物及家属,以及避免法律风险,还是尽可能取得本人或家属的同意拍摄的授权书吧,必要时可以聘请家属为项目顾问或名誉顾问以示尊重。

2、在导演、编剧、制片人、演员等主创人员的选用上,也要适当照顾到家属的感情和意愿,充分做好协调沟通工作。有问题、有风险的演员坚决不要用了,喜剧演员也要慎用。

3、如果未能取得家属的同意,在影视剧内容及宣传上,不使用真名,而使用化名,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方案。如果内容情节足够精彩,也可能会有可观的票房或收视率。

4、同时在剧本内容上要注意把关,虚构的内容要注意家属的可接受度,防止侵犯历史人物的名誉权。

很多情况下历史人物剧、重大题材剧都是大剧,不是你剧本写好了、资金到位了,项目就可以启动了,还需要有充分的资源才能真正把剧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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