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溟电影合同律师,以提升影视行业合同知识水平为己任。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团队主营电影版权/电影合同的仲裁与诉930余篇有关电影合同版权/的原创文章,专业研究电影合同领域,并为多家影视公司及电影人的法律顾问。 如有相关问题探讨,请加VX:ximing-jingjiren
访谈类综艺节目,是类电作品吗?
【原创】文/汐溟 杨杨关于短视频综艺节目在著作权法上的性质,向来都有争议。其属于著作权法上“独创性”的类电作品?还是属于录像制品?一直未有定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发布的涉短视频著作权典型案例就“字节跳动公司诉爱奇艺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案号:(2019)京73民终1910号】对访谈类短视频节目的性质做出了回应,我们借此做简要探讨。【案件详情】原告:...![]()
发表于 2021-06-24
服务包装条款有“欺诈性”,艺人能撤销合同吗?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序言:艺人通常会将服务包装费用与经纪公司的居间服务联系起来,但是实际并非如此。艺人的服务包装费多数时候仅作为经纪公司为其提供的包装服务对价,而艺人往往对此并不了解。很多时候,艺人为了自身的发展会选择向公司支付这笔费用,但当经纪公司并未给予艺人所期待的包装服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工作机会时,艺人会有受到欺骗之感,此时便会与经纪公司产生冲突。那么艺人能否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经纪合同呢?...![]()
发表于 2021-06-24
电影上映,甲方却未在出品人信息之列,是否构成欺诈?
【原创】文/汐溟 杨杨序言:是否是电影的投资制作方?是否享有电影的版权?这两项系电影投资中较为重要的事项,对该事项的判断足以影响投资人是否进行投资。电影联合投资协议中的甲方如若隐瞒、虚构或夸大影片的真实版权信息和制作班底,极有可能会构成欺诈。正文:2018年12月,李某(乙方)与荣荣公司(甲方)就电影《前任》(以下简称“影片”)的投资合作事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
发表于 2021-06-24
被告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原创】文|汐溟 杨杨序言:合同纠纷中,被告公司的“住所地”应如何理解?在其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形下,到底应由哪个法院管辖?2019年3月,李明明与天天公司签订了《院线电影项目合作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后李明明认为天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合同,因此提起诉讼。起诉时,李明明作为原告就管辖法院的选择犯了愁。《投资协议》第九条争议的处理约定“本协议各方因协议履行过程...![]()
发表于 2021-06-24
拍摄改编自小说的剧本须获得双重授权,否则或将承担侵权责任?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序言:使用演绎而来的剧本拍摄一部影视作品,除了要取得编剧的授权以外,还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将可能因此承担侵权责任。演绎作品指的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产生的新作品。在影视作品当中,有很多都是根据演绎作品拍摄出来的。最为典型的情形,就是剧本改编自小说。比如前一段时间很火的网剧《沉默的真相》、《隐秘的角落》等便属于此种情形,该两部网剧的剧本...![]()
发表于 2021-06-24
剧本已交,稿酬已付,合同解除后如何“恢复原状”?
【原创】文|汐溟 杨杨序言:关于合同解除的后果,一般我们想当然的认为,合同解除后就是要“恢复原状”。那么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甲公司据此要求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请求乙编剧返还全部已支付的稿酬,是否真的能被支持?案例:甲公司委托某知名编剧乙(下称“乙编剧”)创作《XX阵营》电视剧的剧本分集大纲,双方于2018年4月3日签署剧本分集大纲委托创作协议书(简称案涉协...![]()
发表于 2021-06-24
为何剧本的故事核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序言:很多编剧并不理解,著作权法为什么不保护思想,在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的前提下,到底怎么样才算抄袭?最近,笔者在工作当中接触到的很多编剧,都提出了一个类似的问题,就是编剧把自己的故事核给合作方看了,之后双方并未就进一步合作达成协议。但此后编剧们发现,自己的故事创意被对方“剽窃”了,对方根据自己的故事核编写出了一个剧本。在这样的情形之下,编剧朋友们都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
发表于 2021-06-24
汐溟话娱-第152期 证明影片收益权是否需要完整的收益权链文件?(下)
[flash]https://cinehello.com/videos/255874[/flash]【原创】文|汐溟影片收益权与版权不同,性质存在本质区别,因此在诉讼中举证责任也应有差别。版权链文件通常出现在著作权侵权之诉中,权利人主张权利被侵害,首先应证明自己属于权利人,对作品享有著作权。因为侵权之诉中,权利人重要的诉求是经济赔偿,如果他自己没有权利,或者权利有瑕疵,却可以通过诉讼获得经济赔偿,...![]()
发表于 2021-06-22
负责剧本管理的一方违约,另一方以何种方式解除合同?
【原创】文/汐溟(本文为收费课程底稿)一、开场白:朋友们好,我是汐溟,今天我向大家分享的内容是合作拍摄影片中,负责剧本管理的一方如果迟延交付剧本或中止创作,另一方以何种方式解除合同。二、问题:双方合作拍摄制作影片,虽然双方之间不构成法律上的合伙关系,但也可以将其理解为合伙做生意,比如两个人一起合伙盘下一个饭店,那通常俩人会有分工,管账、宣传、采购、后厨等等由二人分担,一来呢是每个人擅长的领域不同,...![]()
发表于 2021-06-16
《令人心动的offer》里的实习生是表演者吗?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令人心动的offer》是由腾讯视频推出的律政职场观察类真人秀节目,节目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明星嘉宾在演播厅内通过观看录像,观察几位实习生在律师事务所内的职场生活,并进行点评和竞猜,以决定最终能够转正录用的实习生名额是否增加。该节目以职场观察为核心定位,一经播出即获得了众多网友的热烈追捧。如今第二季也已经正式推出,今日本文就结合近日比较火的“offer”节目,浅析真人秀节目的参...![]()
发表于 2021-06-16
影片决算时制作成本违约,剩余投资款该如何处理?制片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原创】文/汐溟(本文为第十二期沙龙讲课底稿)剑走偏锋,认可合同已经终止或部分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寻求解除合同而是在项目结束后清算资产的方式来处理投资方之间的关系,或许能收获意想不到的成果。这种处理方式同样适用于影片制作成本低于约定的场合。实际上,无论是联合摄制影片中的制作成本,还是以进口片发行为投资对象的宣发成本,均是在合同中约定了资金的使用数额。但约定是一回事儿,履行是另外一回事儿,履行结果是...![]()
发表于 2021-06-16
将小说改成有声书,侵犯改编权吗?
【原创】文/汐溟 杨杨随着科技发展,除了通过视频平台观看影视作品,人们也越来喜欢通过音频平台来“听”一部影视作品。诸如大火的网络剧《陈情令》《盗墓笔记》等影视作品,其原著小说也被改编成有声小说、广播剧的形式供大家欣赏。那么将文字小说改编成有声小说、广播剧,其改编权的行使界限是如何界定的呢?改编行为又是如何认定的呢?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案例】经小说《狼王梦》(以下简称“该小说”)原作者授权...![]()
发表于 2021-06-16
主播跳槽属于不正当竞争吗?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序言:近日,在实务中出现了对直播平台吸纳违约跳槽主播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判决,这是否意味着司法审判对主播跳槽现象背后所隐含的直播平台商业竞争行为的定性?在这个全民直播的时代,直播平台林林总总,各大平台内的主播也是形形色色。而主播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往往比较微妙,主播与平台签约后跳槽的新闻也屡见不鲜。甚至很多主播为了自身更好的发展前景,不惜在合约期内冒着承担高额违约金的风险...![]()
发表于 2021-06-16
直播打赏出新规!打赏不再是你想“赏”就能“赏”
【原创】文/汐溟 杨杨序言:随着网络直播兴起,给主播“打赏”的未成年人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熊孩子巨额打赏主播”的新闻日益增多。为了整治“打赏”乱象,近日广电总局终于发文了,“打赏”不再是你想“赏”就能“赏”了。随着网络直播兴起,给主播“打赏”的未成年人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熊孩子巨额打赏主播”的新闻日益增多。直播平台在利用流量分账的同时,利用“打赏”功能盈利也成了其业务收入主要来源。“打赏...![]()
发表于 2021-06-16
艺人被称“渣男” 法院:不构成侮辱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序言:现如今,公众人物被各类自媒体文章议论是很常见的现象,有些报道或文章内容比较客观,但也有些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攻击性,此时艺人的名誉权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对于艺人而言,名誉权又是十分重要的权利,关乎到职业发展前途,那么,究竟该如何判断侵权?如何维护权益呢?演艺人员作为公众人物,极易成为公众话题讨论的热点。尤其是在当今互联网环境下,明星艺人的新闻八卦几乎成为...![]()
发表于 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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