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溟电影合同律师,以提升影视行业合同知识水平为己任。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团队主营电影版权/电影合同的仲裁与诉930余篇有关电影合同版权/的原创文章,专业研究电影合同领域,并为多家影视公司及电影人的法律顾问。 如有相关问题探讨,请加VX:ximing-jingjiren
主播协议约定离职后3年内不得从事直播侵犯主播劳动权了吗?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在实务当中,考虑到公司对主播前期培训和业务扶持的资金投入,有些公司在与主播签订协议时,会在协议当中对于主播离职后从事直播事业作出一定的限制性约定。那么,此处的限制性约定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主播的劳动权呢?案例: A公司与主播甲签订了一份主播协议,协议期限自2017年11月5日至2020年11月4日。同时协议约定,甲方...![]()
发表于 2025-03-27
如何以合伙合同为切入点在影片上映后挽回投资损失?
【原创】文/汐溟对院线电影收益权转让合同而言,在影片上映后,投资方诉求解除合同以要求返还投资款被支持的可能性很低。因为影片上映后,转让方的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完毕,已进入结算环节,合同实际上接近终止甚至已经终止,而解除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还受履行情况特别是履行程度及阶段的制约。故而,影片一旦上映,转让方便有了“免死金牌”,其所收投资款安全性便有了保障,不用担心返还的危险。针对院线收益权转让合同,笔者在《...![]()
发表于 2025-03-27
法人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一般职务作品该作何理解?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此条是《著作权法》对于一般职务作品的规定,概言之,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仍系作者本人,但单位对于该作...![]()
发表于 2025-03-27
能否以剽窃剧本故事核为由主张对方不正当竞争?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在此前的文章当中,笔者曾经探讨过著作权法保护表达不延及思想的问题。在剧本创作中,故事核、故事大纲等往往会被纳入思想的范畴。相较于具体的剧本而言,它们更为抽象。因此在实践当中,人们常说的所谓“剽窃”想法亦或是“抄袭”故事核,往往难以被认定为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和剽窃。此种剽窃或许在道德上可以被谴责,但上升到法律的责任层面,则仍应当严格依据证据事实去展开论证。某...![]()
发表于 2025-03-27
擅自传播影视作品截图、短视频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信息网络上传播的内容日渐增多。互联网在为信息共享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侵权行为创造了便捷条件。与影视行业相关的,比较典型的情形就是行为人未经许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影视作品的行为。这种直接上传完整作品,供公众可在其选定的时间和选定的地点获得相应作品的行为,无疑是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那么对于不直接提供完整作品,仅仅上传了影视作品截图的行为又...![]()
发表于 2025-03-27
载明仅为统计数据不可作为结算依据,电影资金办数据还能否作为依据?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在电影发行合作关系中,发行方和版权方通常会在合同当中约定,电影上映以后获得票房收益的,优先用于收回宣发费用。因为在电影发行过程当中,发行事宜通常由发行方全权负责,一般发行方会先行垫付发行费用,并以最终票房收益为基数,分阶段按照不同比例获得代理发行费。版权方的收益通常是净票房收入减去院线分成和代理发行费。而净票房收入是总票房收入减去国家电影专项基金再减去增值税及附加。因此,电...![]()
发表于 2025-03-27
音乐网站在线播放歌曲,应获得哪些权利人的授权?
【原创】文/汐溟笔者的当事人是一家音乐公司,目前该公司计划开发自己的网络服务平台。基础业务是提供歌曲的在线播放、下载及其他服务。他们面临的法律问题是:将歌曲在自己的音乐平台上供客户播放、下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应该获得哪些主体(权利人)的同意?应该取得什么授权?解决该问题,首先应界定当事人行为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该行为涉及到是否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问题。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发表于 2025-03-27
动画电影承制和后期特效制作中,制作方对委托方不合理要求享有“异议权”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动画电影的承制具有承揽合同的性质。委托方委托动画制作公司根据自己提供的剧本制作动画电影,动画制作公司接受委托方委托,按照其要求和指示完成动画制作,向委托方提供动画成片,委托方向其支付制作费,该制作费实为动画制作公司的报酬。双方之间应为定作承揽合同关系。通常情形下,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因此,在承揽工作过程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具有主从的关系,定作人...![]()
发表于 2025-03-27
解除条件成就在《民法典》之前,解除权行使在《民法典》之后,《民法典》对解除权有何影响?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这是《民法典》对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一个规定,相比于此前的《合同法》而言,《民法典》对解除权增加了适用于所有合同的除斥期间限...
发表于 2025-03-27
如何理解垫资发行下的“定档权”?
【原创】文|汐溟当事人经常向笔者咨询如下问题:在合作拍摄影片合同中,约定由一方负责影片的宣发,并由其享有影片的专有发行权。影片的档期由其决定。宣发费由其先行垫付,并从院线发行收入中优先扣除。既然档期由该方决定,自然可以定档后改档甚至反复定档改档。但每次定档自然也有相应的宣发行为,每次都会有宣发费支出,可每次支出又是由其自己负担,并未要求其他出品方负担宣发费。合同没有限定影片最迟的上映时间,严格依据...
发表于 2025-03-27
合同未对后期制作约定标准,如何确定工作成果是否合格?
【原创】文|汐溟调色、特效等工作需要智力创造性,工作者以自己的美学观为基础,结合委托方的需求来完成工作。受审美情趣的影响,对此类工作成果的评估有一定的模糊空间,这为委托方对工作成果的验收带来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为合同履行埋下潜在隐患。通常情形下,此类合同一般要求工作者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如调色、剪辑、特效或剧本等,同时工作者要交付成果,基于工作成果,工作者索取报酬。因此,此类合同具有承揽合...![]()
发表于 2025-03-27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影视作品或要承担赔偿责任?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序:网络服务提供者若在提供网络服务的同时,亦提供了内容服务,此时应当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授权,否则便属于侵权行为,同时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 2014年12与9日,乐视公司(乙方)与爱奇艺公司(甲方)就乙方拥有节目的相关版权向甲方出售事宜签订了《网络视频点播权节目购销合同书》,合同中有如下约定: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许可、超级链接、...![]()
发表于 2025-03-27
著作权侵权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增强,维护著作权的意识也在不断深入人心。由此而来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也在逐渐增加。通常,著作权侵权行为人要承担的责任种类主要包含以下几种: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当特定的侵权行为较为严重,损害到公共利益时,在我国还将可能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停止侵害一般是指在侵权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之前,侵权行为仍在进行中,此时人民法院才会...![]()
发表于 2025-03-27
如何区分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的界限?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保护独创性表达,不保护思想是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为世界各主要国家所遵守。事实是思想的基本素材,不属于表达的范畴,属于人类的认识对象,属于思想。但既然是认识的对象,就可能被人类认识后进行智力加工后以另一种形式,如文字或美术等艺术形式展现出来,经过艺术加工后表达的事实便不再是事实,至少不是单纯的事实,可能是表达,也可能具有独创性而成为受保护的表达,即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
发表于 2025-03-27
出版翻唱已有音乐作品就一定侵权吗?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序: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之规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出版翻唱已有音乐作品亦不属于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是我国立法对录音录像制品所作的法定许可规定,所...![]()
发表于 2025-03-27
安诚苏摩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网站地址 https://mp.weixin.qq.com/cgi-bin/home?t=home/index&token=1612584736&lang=zh_CN
关注微博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https://weibo.com/u/5610949526
关注微信:汐溟电影合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