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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辨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现如今,随着互联网科技的飞速发展,在互联网上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情形变得常见起来。我国著作权法在01年修正案中就增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此规制在互联网领域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那么,这里的“提供”究竟该作何理解呢?本文认为,此处的“提...![]()
发表于 2025-12-04
电影上映后违约责任还能追究吗?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序言:在影视投资合同当中,电影上映往往是合同义务履行的一个分界点,多数合同义务均在电影上映之前,但电影最终上映并不代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前期合同义务履行情况存在违约,依然可能会被追究责任。 我们知道,合同义务履行完了,并不代表履行符合要求。在影视投资合同当中,即使电影完成了上映,若因某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存在明显违约,依然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案例:A公司(...![]()
发表于 2025-12-04
剧本备案后,编剧再进行二次转让是否构成欺诈?
【原创】文|汐溟 杨杨序言:编剧创作完成剧本后,基于保护作品的角度,往往会委托一家影视公司尽快申请剧本备案,那剧本备案后五年内一直未进行拍摄,编剧可否另行转让剧本著作权?在不影响后者重新申请备案立项的情形下,另行转让是否构成欺诈? 案例:甲是一位编剧,于2011创作了电影剧本《心灵暗河》(简称涉案剧本),出于保护著作权的考虑,甲通过案外人丙公司向广电部门申请备案并取得了备案号。...![]()
发表于 2025-12-04
“亲妈”必看:你应了解的著作权转让的相关法律知识
【原创】文/汐溟 杨杨序言:小说作者创作出小说作品后,会将小说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影视公司进行影视项目开发。然在实践中,小说作者往往不知道“著作权转让”的概念为何、为何要签署著作权转让协议、可转让哪些权利,以及转让的这些权利对自己有何影响等。 小说作者创作完成小说作品后,为实现作品价值,会与出版社、网络平台以及影视公司等合作,签署《著作权转让协议》或《授权协议》以将小说作品予以发...![]()
发表于 2025-12-04
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后如何维权?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序言:在生活中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不鲜见,作为被侵权人,应当如何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避风港”制度之下,应当如何实施“通知与删除”规则?本文就将次展开讨论。 在此前的文章当中,笔者曾经探讨过如何辨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怎样的行为算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今天的文章将要探讨的问题是,当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以后,应当如何...![]()
发表于 2025-12-04
网络小说作者与文学网站签署的专属协议,是否显失公平?
【原创】文/汐溟 杨杨序言:网络小说作者,在文学网站上连载和发表小说时,都需要与该网站平台签约,而网络平台设置的合同条款也往往比较苛刻,那么网络小说作者,是否可以据此主张与网站平台签署的合同显失公平,而予以撤销? 【案例】原告甲公司系某文学网站的运营商,A系原告的签约作家。A自2006年起在该文学网站发表小说。2010年1月18日,双方签订了《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及《委托创作协议...![]()
发表于 2025-12-04
跳槽后创作的小说作品,著作权为何归属于原公司?
【原创】文/汐溟 杨杨 序言:委托创作合同属于人身属性强的合同,委托方不能强制受托方继续履行;但是对尚在合同履行期内,受托方已经创作出的作品的权利归属,并不属于不能强制履行的义务。 【案例】原告玄霆公司系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被告王某系原告的签约作家。2006年起,王某以笔名“梦人神机”先后在起点中文网上发表多部作品。2010年1月,玄霆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白金作者作...![]()
发表于 2025-12-04
编剧署名之争:原创编剧与总编剧同时存在,谁享有署名权?
【原创】文/汐溟 杨杨 【案例】电视剧《芈月传》于2015年播出并大热,作者蒋胜男是该剧同名小说原著作者。2012年8月,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儿影视公司)与蒋胜男签订《剧本创作合同》,委托原告根据其小说《芈月传》创作该剧剧本。此后原告依约进行改编创作。至2014年3月底,蒋胜男已分期将《芈月传》53集电视剧剧本全部交付花儿影视公司,花儿影视公司也支付了全部创...![]()
发表于 2025-12-04
影片发行主控方所提版权出质方案,相对方如何合理拒绝?
【原创】文/汐溟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近日有了判决结果。该案争议之处颇有趣味,涉及到合作拍摄发行影片过程中,若两位出品方意见不一致又无法协调时,如何推进项目以及在出现不利结果时如何评判过错。同时,因涉及影片版权出质问题,对影片版权出质的法律性质也有涉及。主审法官对争议的处理确有见地,值得学习。两家电影公司合作拍摄一部影片,共同投资、共同拍摄制作、共同享有版权也共同负责影片的宣传与发行。但因为投资比例不...![]()
发表于 2025-12-04
主导发行的影片出品方怠于履行发行义务,联合出品方有权解除合同
【原创】文/汐溟缘起若影片只有两家出品方,且约定两家出品方共同负责影片的发行,但发行工作分出主次,一家出品方主导,另一家出品方配合。如果主导发行的出品方怠于履行发行义务,致使影片在约定的发行期内未成功发行,或者在较长的期限内都未使影片发行,该结果对配合发行的出品方产生损害。基于配合发行的出品方的立场,其如欲解除合同,应如何行使解除权?具体言之,配合发行的出品方如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
发表于 2025-12-04
改编权、摄制权与合同期限存在何种关联?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通常而言,将一部小说改编成剧本并拍摄成影视作品,缺少不了小说作者的授权。其中,改编权以及摄制权,尤为重要,是将小说转换成一部影视剧作不可或缺的两项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这两项权利的定义,分别是“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该种权利通常在小说等文字作品的授权类合同当中出现,某个主体通过获得小说作者的改编权授权,从而具有将小说改编成...![]()
发表于 2025-12-04
网吧等局域网范围内存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吗?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通常情形下,在大多数人的认知当中,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此处的“互联网”指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当中的信息网络所囊括的范围其实较为广泛,除了我们常说的互联网之外,还包含多种类型的信息网络环境,网吧等局域网就属于其中一种。应当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网络环境。然而实际上并非如此,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
发表于 2025-12-04
完片后解除合同,影片投资款和版权应如何处置?
【原创】文/汐溟当事人双方共同投资合作拍摄影片,影片完片但未上映,此时如果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影片的投资款和版权该如何处理?按一般的理解,影片投资款和版权不可兼得,一方当事人选择投资款便该放弃版权。该种处理方式虽属常态,但对其视角不可单一。影片完片后解除合同,当事人在投资款和版权之间习惯性地作出零和选择,尽管实务中被支持的概率较高,但其间的逻辑关系却是多维,值得探究。如笔者所历。笔者的当事人(以下...![]()
发表于 2025-12-04
影视公司担任非编剧职务的职员创作的剧本版权由谁享有?职员是否享有署名权?
【原创】文/汐溟如果在影视公司任职为非编剧类的职位,但公司临时指派或者借调,要求承担编剧工作,该职员创作的剧本版权应该归属于公司吗?职员有署名权吗?近日,笔者处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该案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对实践也有指导意义,殊有探讨之必要。案情如下:笔者的当事人小明(化名)在一家影视公司任职,职务为发行专员,工作内容为负责影片宣发的策划和落地等。一年前,公司组织几位编剧创作电视剧剧本,小明来公司...![]()
发表于 2025-12-04
未履行出资义务,影片投资方能否行使知情权?
【原创】文/汐溟影片投资方对影片出资,作为对价其可以获得影片的收益权,同时为保护其投资安全,其享有影片项目的知情权,有权知悉影片及项目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方未对影片出资,其当然无权主张分配收益,出资与收益之间具有对待关系,这容易理解和解释。但出资和知情之间呢?影片投资方如未对影片出资,但却行使知情权,要求合同相对方披露、公开和影片项目相关的信息,诸如演员的签约情况、剧本备案情况等,该要求是否合理?...![]()
发表于 202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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