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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发行权不是发行权,而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创】文/汐溟笔者在审查合同中经常看到网络发行权的概念,这个概念是由影视从业人员创设的,目前使用的频率逐渐提高。但我国的著作权法并无与此对应的词汇,《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所设定的十七种权利中也无此权利的称谓。其实,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此概念的内涵都有较大争议,对其内涵的讨论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然而,若将视角聚焦在在著作权许可合同领域,笔者认为其涵义应无较大争议,即网络发行权并非著作权法意义...![]()
发表于 2026-01-07
署名权不得放弃,“署名权放弃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原创】文/汐溟影视剧本的创作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非著名编剧创作剧本,但却在聘用协议中约定放弃署名权,或者另行签订放弃署名权的书面声明作为协议附件,最后剧本会冠以某位知名编剧的名字,导致署名者和作者名实不符。这一现象值得深思的是:署名权能放弃吗?署名权放弃后,非作者是否就可以在其作品上署名?尽管包括郑成思在内一些法学家持署名权有条件放弃的观点,但笔者查阅了一些司法判例并结合其他法学家的论述后认为:...![]()
发表于 2026-01-07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区分规则
【原创】文/汐溟对大多影视从业者而言,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区分标准令人困惑,二者都涉及到对作品的改动,但《著作权法》却将其规定为两种精神权利。更令人费解的是,很多基于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所提起的诉讼最终却被认定为侵犯了修改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应该如何区分?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由于规定较为模糊,理...![]()
发表于 2026-01-07
删减、修改作品并不必然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认定规则
【原创】文/汐溟删减、修改作品并不必然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在宁某与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宁某是音乐作品《丝路骆驼》的作者,制片方将其作品作加快节奏的缩节性技术处理,用作电影片《卧虎藏龙》打斗场面的背景音乐。宁某涉案原曲长度为2分55秒,制片方在《卧虎藏龙》将其缩节为2分18秒。宁某认为该删减行为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但法院并不支持该种主张,而是认为:电影作品中使用音乐作品,只要...![]()
发表于 2026-01-07
擅自演播小说并制成音频节目,并未侵犯改编权
【原创】文/汐溟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将小说等文字作品进行演播并录制成音频节目,是明显的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目前,类如喜马拉雅等音频分享平台蓬勃发展,很多演播者不经作者许可,就将很多网络小说录制成音频节目在喜马拉雅等平台播放,有些作者以侵犯改编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最终却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事实上,这是由作者在维权时对著作权法的错误理解所造成的。虽然擅自公开演播小说并制作成音频节目的行为违法,但该行为并未侵...![]()
发表于 2026-01-07
影视改编权不等同于影视改编
【原创】文/汐溟影视改编权不能同等于影视改编。在著作权授权协议中,合同签订者为获得能够将小说等文字作品改编成影视作品的权利,通常于协议中约定为:A公司获得B所享有著作权的C文字作品的影视改编权。这种表述并不准确,严格的理解,若依据这样的授权约定,合同缔约一方并不能将合同所约定的文字作品拍摄成电影。依据通常的操作程序,影视作品的制作应遵循这样的流程:首先将小说等文字作品改编成影视剧本,其次,将剧本摄...![]()
发表于 2026-01-07
接到权利通知删除音频节目后,音频平台并不能当然免责
【原创】文/汐溟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小说录制成有声小说并上传到移动电台等音频分享平台,供用户在线收听并在网站的手机客户端(包括安卓版、苹果版、WP版)上供用户下载、存储、播放。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事实后向移动电台邮寄权利通知书,要求移动电台删除侵权音频节目,移动电台收到权利通知书后即使立即删除音频节目,其行为依然有可能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侵权责任并不会因立即删除节目便当然免除。上海玄霆娱乐信...![]()
发表于 2026-01-07
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链接的通知书应包含哪些内容?
【原创】文/汐溟权利通知书的内容应符合法定的要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到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
发表于 2026-01-07
著作财产权受到侵害,权利人通常无权请求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条件和方式
【原创】文/汐溟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只适用于著作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情形,若单纯是著作财产权受到侵害,法院通常并不支持。因为“一般认为:纯粹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只会造成著作权人经济上的损失,通过判决侵权人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金就可以使著作权人获得充分救济,因此,不宜要求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①司法实务中,存在大量的因改编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受到侵害而主张赔礼道歉却...![]()
发表于 2026-01-07
非法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取得经济利益吗?
【原创】文/汐溟演绎作品,是指利用了已有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并创作出新的独创性智力表达的作品。演绎作品兼具已有作品作者的表达和演绎人的表达,由于需要利用已有作品,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实施演绎行为应取得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未经著作人许可而创作形成新作品,则新作品为非法演绎作品。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和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为...![]()
发表于 2026-01-07
如何定性是否属于剽窃?
【原创】文/汐溟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剽窃,同抄袭同义,均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剽窃他人作品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既然是侵权行为,则自然也应遵循侵权行为定性的一般规则,即侵权行为构成四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①但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著...![]()
发表于 2026-01-07
网络定时播放权属于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原创】文/汐溟对通过互联网定时传播作品即网络定时播放行为的性质我国学理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存有较大争议。目前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说(典型案例如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一中民终字第5314号)、广播权说(典型案例如北京爱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
发表于 2026-01-07
影视作品的版权应该归属于出品人还是创作者?
【原创】文/汐溟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因创作取得,自其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但影视作品作为最复杂的作品类型却有其独特的规定,即在通常情况下,影视作品的创作行为并不会产生著作权(署名权除外),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因投资行为而取得。影视作品制作过程中的摄制行为应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摄制单位通常都不被认定为著作权人,因而摄制行为也就不会产生著作权。在北京搜狐新媒...![]()
发表于 2026-01-07
著作权完整、独立的法律内涵
【原创】文/汐溟在著作权授权和转让协议中经常出现著作权完整且独立的概念。著作权完整与著作权独立具备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著作权完整是指权利人享有《著作权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包含所有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若将《著作权法》第十条所设定的“权利束”视为一个整体,则权利人对其的权属是完备的。著作权独立是指权利人对作品所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著作权能够自主控制,可以凭借自己的意志依法对其做任意使用而不需要获...![]()
发表于 2026-01-07
灯光师等非电影创作人员无权主张署名权
【原创】文/汐溟电影片的片首尾会有大量的工作人员署名,从出品人、导演到灯光师、剧务等都出现在署名的行列中,为所有参与电影摄制的工作人员进行署名已经成为行业的惯例,以至于有些人认为如果未将工作人员署名便是对其署名权的侵犯。事实上,署名和署名权有本质区别。署名权属于著作权法范畴,而署名属于民法概念。对于电影作品而言,严格来说,只有少数的创作者享有署名权,而大量的署名行为并非是署名权的表现。孟某诉内蒙古...![]()
发表于 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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