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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禁止让与特约的影片投资份额转让合同的效力评析
【原创】文/汐溟笔者曾撰《出品方违反禁止性条款对外转让,该转让行为的效力当如何认定?》一文,本文承续该文。合同的转让按照所转让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三种形态。转让形态不同,法律规则也就不同。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让与,无需债务人同意但需通知债务人。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
发表于 2019-08-21
何为信赖利益损失
【原创】文/汐溟信赖利益,通说认为是因信赖无效的法律行为为有效而所受的损害。具体到合同领域,即指受害人有理由相信合同成立并生效,但因为合同未成立、未生效从而导致的不利益。与信赖利益相对应的是履行利益,二者有本质区别。履行利益赔偿的逻辑起点是假定合同被当事人完全履行的状态,而信赖利益则是假定合同缔约行为从未发生,回到双方未接触的初始阶段。信赖利益主要适用于缔约过失责任中,“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
发表于 2019-08-20
为防受让者泄露信息,可对影片保密义务设定专项违约金
【原创】文/汐溟笔者近期处理了几起影片投资份额转让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几起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即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后均采取了溢价的方式对外二次转让,并且均采用基金或者互联网众筹的方式、将影片作为金融产品对外销售。因为是过度溢价,为追求更高收益,受让方为证明其对影片投资的真...![]()
发表于 2019-08-19
出品方违反禁止性条款对外转让投资份额,该转让行为的效力当如何认定?
【原创】文/汐溟为防止影片投资份额被金融性电影投资公司切割后过度溢价分销从而对影片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影片第一出品方及其他主要出品方在影片原始投资出品合同中可能会规定投资份额流转的禁止或类禁止条款。该类条款通常有三种表述方式:第一种,合同中确立出品方身份的独家专有性,其所享有的投资份额禁止转让,影片的版权及分红权仅限几家出品方享有,排除了新的出品方、投资方加入的可能;第二种,投资份额允许对外转让,但...![]()
发表于 2019-08-16
约定解除权条件成就后若继续履行合同视为放弃解除权
【原创】文/汐溟合同中约定当事人的解除权,即当某种条件发生时赋予一方单独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约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后,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没有行使解除权、未向相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反而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协助、配合相对方履行合同;但当某种不利事实发生后,享有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又重新行使解除权、向相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则该解除权是否还能产生解除的效力?以下为近期真实案例。完X星空传媒有限公司...![]()
发表于 2019-08-15
影片投资份额转让中,转让方如何证明其出品方身份
【原创】文/汐溟笔者代理过一起因影片投资份额转让所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出品方将自己对某部影片的投资份额转让给投资方,在履行过程中,投资方拒绝支付投资款,理由是转让方并不是真正的出品方,提出权利瑕疵的抗辩。该份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影片已经完片并已经报审,转让方提出权利瑕疵的时间是在合同履行期间且乙方的给付已经迟延。庭审中,主审法官要求笔者举证证明所代理的转让方系出品方的证据,并提供法律依据。笔者...![]()
发表于 2019-08-14
何种情形下,投资方得以出品方权利瑕疵为由拒付投资款
【原创】文/汐溟在电影联合投资合同履行过程中,投资方负有支付投资的义务,而出品方负有向投资方分配发行收益的义务。双方签约存在一个不言而喻的基础,即出品方应对双方所投的影片享有版权,换言之,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出品方必须是交易影片的出品方,这是双方交易的前提。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当事人作为...![]()
发表于 2019-08-08
影片未公映非同时履行抗辩权事由,迟延出资不能免责
【原创】文/汐溟影片联合投资合同中对投资方投资款支付时间有明确约定,但对出品方的公映时间未作约定。当投资方投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其是否有权以出品方未将影片公映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为债务人的权利,其行使不构成违约,如果该权利行使正当,具有排除履行迟延的效力;若行使不当,则其仍应承担违约责任。行使是否适当,主要取决于是否满足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构成要件。我...![]()
发表于 2019-08-06
“撤档”非不安抗辩权事由,逾期出资不能免责
【原创】文/汐溟“撤档”在电影发行中并不鲜见。在电影投资合同中,负有投资义务的当事人支付投资款的期限一般在影片公映之前,在投资义务与影片公映义务分属于不同的当事人时,二项义务的履行顺序为前后的关系。原始影片投资出品合同通常无法约定确定性公映时间,或者约定为预计时间,或者甚至不做约定。但在加磅性影片投资合同中,因为在签约时影片已经或接近完片,通常只等报批或者已经获得《公映许可证》,具备约定公映时间的...![]()
发表于 2019-08-02
“预计公映时间”的合同解释
【原创】文/汐溟假定在电影投资合同中,对于电影项目信息一节中约定:预计院线公映时间为某年元旦。如果影片未在某年元旦公映,该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相对方是否能够追究负责公映事务的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这涉及到对合同履行期限的解释的问题。具体而言,如何解释“预计院线公映时间”的合同含义,如何探究合同真意、确定当事人对此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决定着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是否存在。基于不同的立场,当事人双方对“预计院线公映...![]()
发表于 2019-07-31
未约定影片公映时间,如何确定其与出资义务的履行顺序
【原创】文/汐溟当事人在电影投资合同中未约定影片的公映时间,但对负有投资义务的当事人支付投资款的期限却有明确具体的约定。假定公映行为为合同义务,且出资义务与公映义务分属于不同的当事人,此种情形下如何确定影片公映义务与投资款支付义务的履行顺序。履行义务顺序的确定与当事人的抗辩权密切相关,对合同的顺利履行有重要意义。为便于该问题的讨论,我们可具化如下案情:A公司与B公司签订电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A公...![]()
发表于 2019-07-29
未通报财务信息不能作为拒付影片投资款的抗辩事由
【原创】文/汐溟在合作创作影片合同履行过程中,负有影片投资义务的当事人逾期支付投资款属于较为常见的违约行为。依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该按时足额支付投资款,此为该方当事人所负的主要合同义务。如果当事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即构成违约。为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该方当事人会寻找“合理事由”作为抗辩依据。其中,能够被其作为抗辩事由之一的便是对方当事人违反财务通报的义务。以典型的影片投资合同为例。...![]()
发表于 2019-07-26
“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应该由谁来举证?
【原创】文/汐溟作为事先约定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但“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应该由谁来举证?这其实是关于违约金适当减少事实根据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从违约金的规范功能看,只要证明违约行为发生,受害方便可以主张违约方的违约金责任,无需再举证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当事人于合同中事先约定违约金的目的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种考虑:首先,追求...![]()
发表于 2019-07-24
违约金调减的考量因素
【原创】文/汐溟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在特定条件下,当事人依法享有违约金调整减少的请求权。在当事人启动违约金调整程序之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如何认定“违约金过高”?又如何作出“适当减少的数额”裁判?《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发表于 2019-07-23
违约金调减程序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启动
【原创】文/汐溟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并非绝对自由,为权衡合同自由与公平正义的关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对违约金进行干预、调整。《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违约金的数额是可以适当减少的。只是对这种减少的调整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从实体上,违约金必须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若继续支持,将有违合同正义的原则,于违约方明显不...![]()
发表于 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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