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联合投资微短剧。约定一方当事人按约定的制作费完成制作。如果因制作费的实际金额产生争议并因此而产生诉讼,诉讼中只投资不负责制作的一方申请对制作费进行司法审计,而负责制作的一方以对主创、演员等负有保密义务为由拒绝,其拒绝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汐溟讲堂-第1171期 能否以对第三方负保密义务为由拒绝对微短剧制作费进行司法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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