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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住所地为上海市静安区)与乙(住所为合肥市蜀山区)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产生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协议签订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协议签订后,甲认为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条款,遂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约定对于履行产生的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合同无效属于效力争议,不属于履行争议,并非仲裁事项。乙如申请法院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汐溟讲堂-第822期 对仲裁协议效力存在异议,可向哪些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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