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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公司委托第三方代付剧组人员的酬金,对酬金的支付金额产生争议时,第三方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代付款的事实,对方当事人对《情况说明》的证据效力提出异议,如提出制作人员未签字或者负责人未出庭等理由,《情况说明》的证据效力应如何认定?

委托第三方代付酬金,诉讼中第三方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代付事实,《情况说明》证据效力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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