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根据前款规定,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变更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履行义务、履行期限以及履行方式。
什么是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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