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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汐溟话娱-第738期 什么是执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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