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当事人不服驳回的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根据《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理,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的撤销申请,作出撤销裁决的裁定,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故而,仲裁裁决提出撤销申请后,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或不撤销的裁定,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均不再受理。
撤销或不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或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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