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约定委托方主观认定编剧无法胜任创作工作即可解除合同,而且委托方解约后无需支付未付的稿酬。该类约定是否损害编剧的权益,是否为无效条款?
汐溟话娱-第553期 将编剧不适合创作工作约定为解约事由且无需再支付稿酬,是否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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